✔ 最佳答案
如題
對方開汽車要綠燈右轉
我騎車 綠燈直走
中間有一個不小的分隔島
我在幾公尺處就看到他了 但他都不彎
我就加速前進 誰知道我快到了他就加速轉彎(車頭已經超越分隔島)
我根本來不及煞車就撞上去了
本案路權還是屬直行車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從95年修法之後,已將第102條1項7款[原6款]的但書[轉彎車已達中心線開始轉彎,執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刪除,簡單的說:就是採絕對路權制。
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建議於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
我受傷 撕裂傷 在膝蓋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 284 條 :[告訴乃論]追溯期6個月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方只是在案發當時關心有沒有怎樣
事後根本不聞不問
我有證人 醫藥費保險公司也會負責
但我擔心的是警察那邊的報告書還沒出來
在當時做筆錄的時候 我根本沒想那麼多 只是簡短的敘述了一下
而他就是咬定了是我去撞他(事實沒錯…)
確實是你撞對方沒錯,交通事故首先看路權,再論責任,不是被撞的就一定是對ˋ一定屬於被害的一方。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警方的[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依照規定 這種情況對誰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