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1.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具有香港居留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所限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未獲准來港居留人士不能包括在申請書內。
2. 18歲以下人士必須與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一同申請。
3. 申請人與其他家庭成員的關係必須為夫婦、父母、子女、祖父母、孫、未婚兄弟姊妹,或願意與申請人共住並倚靠其供養的親屬。
4. 申請表內所有已婚家庭成員必須與配偶一同申請(已離婚、配偶未獲准在港居住或已去世者除外)。
5. 申請人只可與其中一名已婚子女一同申請。
6. 配屋時申請書內至少一半家庭成員必須在香港住滿七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在以下情況一律視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規定:
(i) 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滿七年;或
(ii) 在香港出生並已確立香港永久居民身份。
7. 在申請登記時直至獲配公屋後簽訂租約前那段期間,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i)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ii)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或(iii)持有一家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丁屋批地。
8.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每月總收入和現時的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房委會規定的最高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該類限額會按年修訂。在遞交申請表及接受會見審核配屋資格時,受薪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收入(可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額,即入息的百分之五)及提交房委會指定的僱用及薪金證明書。至於自僱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必須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影印本)、營業帳目、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報稅表、生意往來的單據及帳項等,以供審核。
9.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申報所擁有的資產:
(i) 土地(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所擁有的土地);
(ii) 房產(例如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已落成及預售的住宅、商業及工業物業、停車位及已協議買賣的房產);
(iii) 車輛(例如私家和商用車輛);
(iv) 可轉讓的汽車牌照(例如的士和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等);
(v) 投資類別的資產(例如互惠基金、單位信託基金、上市股票、經紀投資按金、商品期貨、紙黃金、存款證、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vi) 業務經營(例如在獨資、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其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及
(vii) 銀行活期、定期存款和可動用現金(例如港幣及外幣活期及定期存款,以及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可動用現金)。
擁有資產的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必須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10. 公屋租戶整個家庭的新申請將不獲接納。
2008-03-20 00:05:08 補充:
租住公屋 - 入息及總資產淨值限額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