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291條 - 處長可將不營運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剔除:
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是在營業或運作中, 可以郵遞方式向該公司送交一封信件, 查詢該公司是否在營業或運作中.
處長如在該封信件送交的 1個月內, 並無接獲就該封信件作出的任何回覆, 則須在 該1個月屆滿後14天內, 以郵遞方式向該公司送交一封掛號信件, 提述第一封信件並述明並無接獲就該封信件作出的 回覆, 此外亦須述明如在第二封信件日期起計1個月內並無接獲回覆, 則會在憲報刊登公告, 將該公司的名稱自登記冊中剔除.
(2), (4). 處長如接獲一項意謂公司不在營業或運作中的回覆, 或 在 送交第二封信件後1個月內並無接獲任何回覆, 則可將一份公告在憲報刊登並以郵遞方式 送交公司, 述明在 該份公告日期起計3個月屆滿時, 除非有相反理由提出, 否則公告內所述公司的 名稱會自登記冊中剔除, 而公司亦會解散.
(3) 可往公司註册處查詢. 地址是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 電話是28672600.
(5). 而當有關公司解散. 該公司的每名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及成員的法律責任仍然持續並可強制執行.
2008-03-20 00:35:58 補充:
你亦可到公司註册處的網上查册中心查吓間公司簡單資料, 例如是否仍運作緊:
http://www.icris.cr.gov.hk/csci/
2008-03-20 00:40:07 補充:
「建設有限公司」仍在登記冊中, 並未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