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首先用簡單o既口語講講《僱傭條例》啦。
任何人都唔可以用任何型式令自訂的僱傭合約內的條文(你可當<福利>理解)低於《僱傭條例》。
所以根據你個case,
第一.唔可以簽約訂明冇退休金;
第二.只要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你已達到11年,合格!)就可以取得長期服務金(即退休金);
最後in case,當然可以有11年o既長期服務金啦。
以下係公開大學商業法的僱傭法內的內容。
可作參考(睇完晒下面篇野,基本上都明得八八九九啦)
長期服務金
a. 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5年及
b. 僱員遭解僱(但並非基於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或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合約期滿後不獲續約;或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或
僱員因健康理由而辭職;或
65歲或以上的僱員因年老而辭職
以上提及“裁員”,定義是:僱員若基於以下原因被解僱,即視作因裁員而被解僱:
僱主結束或準備結束營業而解僱僱員;
僱主停止或準備停止經營僱員受僱的工作場所而解僱僱員;或
僱主對僱員所擔任的工作,或對僱員在其受僱地點所擔任的工作需求量縮減或預期會縮減而解僱僱員。
以上提及“停工”,定義是: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在連續26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相同,即:
(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2 ÷ 3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但“最後一個月的工資”以$22,500為上限。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的定義是,在1990 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可根據以下列表計算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而超逾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的年期則應折半計算。
在1990年6月8日前12個月平均月薪超過$15,000 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則服務年資可追溯至1980年。
終止僱傭合約的有關日期 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 最高款額
20.1.1995至30.9.1995
25 $210,000
1.10.1995至30.9.1996 27 $230,000
1.10.1996至30.9.1997 29 $250,000
1.10.1997至30.9.1998 31 $270,000
1.10.1998至30.9.1999 33 $290,000
1.10.1999至30.9.2000 35 $310,000
1.10.2000至30.9.2001 37 $330,000
1.10.2001至30.9.2002 39 $350,000
1.10.2002至30.9.2003 41 $370,000
1.10.2003至30.9.2004 43 $390,000
1.10.2004或以後 全部 $390,000
所有體力勞動僱員,不論月薪多少,可追溯的服務年資與月薪不超過$15,000的非體力勞動僱員相同。
例如,僱員被解僱的日期是2002年10月1 日,僱員被解僱前的月薪是$14,000,僱員的服務年資是43 年,則根據上述方程式,由於在2002年10月1日被解僱的僱員,其可完全追溯的服務年資為 41年,其餘的服務年資則折半計算,因此僱員應享有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原本應是:
$14,000 ×(2/3)×〔41+(43-41)÷2〕
=$392,000
但是,根據上表,由於所有在2002年10月 1日被解僱的僱員,其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最高款額為 $370,000,故上述僱員可得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只有$370,000 。換句話說,如根據上述方程式計算的結果比上表的金額高,則以表中的金額為準。
僱主拖延支付遣散費給僱員,或逾期不支付長期服務金給僱員,均屬違法,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