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抽過居屋再抽?

2008-03-19 10:13 pm
我朋友問,若佢20年前同家姐抽過屋,
抽到,但業主同供樓係佢家姐.
咁下次佢可吾可以同佢老公申請呀?????
謝謝!

回答 (2)

2008-03-20 9:38 am
✔ 最佳答案
如果當時你朋友只是家庭成員,並非聯名業主之一,是可以申請刪除戶籍,然後去申請居屋的。

(入伙後加入/刪除家庭成員申請書 (Rev. 03/2002) [HD 771C ] )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document/b5/others/HD771c.pdf


白表申請人須知


十二(A)

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或「中等入息家庭屋邨」美樂花園或「重建置業計劃」或「可租可買計劃」或「居屋第二市場計劃」或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但根據租置計劃購得租置其屋單位己達十年以上的人士(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不受此限制。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下列家庭成員則須在購買樓宇兩年後(以簽訂轉讓契約的日期起計)才可另行申請:
(1)屬於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或
(2)若申請書內只有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即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或獲准刪除戶藉後只剩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而該名家庭成員不是單身人士、業主/聯名業主及其配偶,他(她)則關鍵成員。縱使日後該戶稽家庭狀況改變,包括加入其他符合居港規定的家庭成員,該名關鍵成員的身份將維持不變。


十二(B)

任何人士,若曾購得上述第十二(A)所提及的樓宇而又把樓宇出售,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則本人(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藉『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關鍵成員則須在購買樓宇兩年後(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才可申請刪除戶藉』,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可另行申請。




參考: 2007年第二期居屋白表申請人之一,第三期會繼續申請。
2008-03-19 11:42 pm
所謂同家姐抽過居屋,即是聯名喇,雖然供樓的不是你,但你在房委會的記錄是聯名人,你已享受了一生一次的房屋福利,所以你是不可以再申請居屋的。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8:22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9000051KK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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