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離職

2008-03-18 5:36 pm
我想問..辭職需要一個月通知..現在找到工作..可否以年假及補錢早走呢..但還未請到人代替此崗位

回答 (2)

2008-03-18 6:16 pm
✔ 最佳答案
法律上不可以用利用年假早日離職, 因為香港勞工法例規定, 有薪年假不可以在通知期內使用. 理論上, 你要做完這一個月的工作, 如果仍有累積了的年假未放, 老板用錢補回給你.
但社會上有很多僱主和僱員為了雙方方便, 會自行安排讓員工在通知期內把累積年假放完, 變相早些離職, 僱主肯這樣做大多數是因為認為這樣對自己沒有甚麼損失. 這樣安排, 需要雙方協議, 其中一方不願意, 對方都無可奈何. 所以簡單來說, 是否可以用年假早走, 就要看個別公司政策了.
"補錢" 就可以. 因為你對僱主的責任是賠償 "一個月通知期" 或 "一個月代通知金". 賠償一個月代通知金, 就馬上可以離職, 而你未放的年假, 僱主仍要補錢給你.


2008-03-20 16:19:43 補充:
法理上你的責任只是做完那一個月的通知期或者付那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沒有責任做到他們找到人為止.

他們有權這樣要求, 但你有權接受或拒絕.
2008-03-18 6:03 pm
年假就要公司批准.
補錢,就幾時走都得.
不過,如果咁走法,你將來想請公司幫你寫reference letter都幾難.

法律上是可以的,情理上就是比較絕了一點.


收錄日期: 2021-04-14 18:58: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8000051KK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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