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為一個慈善團體首席理事長於法例上理應是銀行文件、支票及財政事務上的當然簽署人,自上任已有一年多上任首席理事長還未移交職權及銀行簽署人的事宜,曾多次提出銀行轉名及查核賬目事宜,因而得罪了一些在會上同流合污、弄斷財政、越權的一小撮首長級人士,他們一直都不想處理銀行轉名及插手查核賬目事宜。
請問如慈善團體有貪贓枉法事宜,應向那個政府部門求助,揭發罪狀.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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