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列:
第245章 第33條:1)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定罪,可按第(2)款指明的方式判處刑罰。 (由1978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我想問, 平時我習慣帶十把界刀出街, 放响自己個手袋度, 用嚟界手用, 如果咁啱警察見到, 會唔會告我藏有攻擊性武器呢?
警察問我要咁多把界刀做乜, 如我答佢用嚟界手, 咁算唔算係合理辯解?
收錄日期: 2021-04-16 14: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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