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受益人一欄?

2008-03-18 2:21 am
保險受益人一欄可以寫給未結婚或未註冊的男女朋友嗎?應該如何填寫關係?

回答 (5)

2008-03-19 7:18 pm
✔ 最佳答案
受益人一定要寫比可保利益/權益或以下原素。

可保權益/ 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簡單地說, 可保權益就是與保險標的( 或稱保險標的物)(subject matter of insurance)( 在人壽保險中指與某人的生命)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獲法律認可, 並且被賦予法定權利可就該人物的生命購買保。這是一個已經應用了兩個世紀以上的法律概念, 它明顯是以常識爲基礎的。

如果你與那個人沒有任何關係, 那麽, 你憑什麽就他的生命購買保險,並可以因爲他的死亡而獲得利益呢?關於這個原則, 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a) 法定要求(Statutory Reinforcement):
在人壽保險中,可保權益的法律規定源自《保險公司條例》(Insurance CompaniesOrdinance)。

(b) 缺乏可保權益的後果:
第64B 條使在對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權益的情況下訂立的人壽保險合約屬非法、因而無效。一般來說, 就無效合約所支付的保費是可退還的。但是, 缺乏可保權益的保險合約除了是無效以外還屬於非法的, 因此, 已支付的保費均不可退還。

(c ) 對自己及配偶的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neself and in spous): 我們都對自己的生命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另外, 有一假設是, 任何人對其配偶具有無限金額的可保權益。

( d ) 對其他人的可保權益(insurable interest in others):
如要對其他人( 即本身及其配偶以外的人) 擁有可保權益, 法律要求兩者之間必須存在某種財務關係。而這種關係可能會因爲其中一人的死亡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
常見的例子有:
(i) 債務人: 如果某人欠你錢, 你可以就他的生命購買保險, 保額爲貸款金額另加合理利息;
(ii) 生意合夥人: 尤其是涉及個人服務的時候, 例如: 表演者、音樂家等;
(iii) 合約關係: 如果其中一個人( 演唱會的歌手、職業運動員等)正以合約形式提供服務, 該人的死亡可能會使合約的另一方蒙受財務損失。這種潛在損失也是可保的。

註:在這個題目中也可以包括另一種常見的人壽保險産品,即關鍵人物人壽保險(Key Person Life Insurance)( 或稱關鍵僱員人壽保險(Key Employee Life Insurance))。
在這種保險中, 僱主就某重要僱員的生命購買保險, 以補償公司由於該僱員的死亡而帶來的損失。

(e) 血緣關係和家庭成員:
在某些國家( 例如美國大多數的司法管轄區), 家庭關係( 兄弟、姐妹、父母、子女、祖父母、孫等)本身已足夠構成可保權益。這在香港並不適用,在香港,血緣關係本身在法律上並不構成可保權益。

(f) 可保權益的法定延伸:
據《保險公司條例》第64A 條, 未成年人( 未滿18 歲的人士)的父母或監護人就該年輕人享有可保權益。這是在上述(e)項所述的一般規則以外的重要例外情況。這也表明, 上述這類關係( 未成年人的父母/ 監護人)就是在配偶關係以外, 唯一可以具有可保權益的血緣和家庭關係。任何基於其他血緣和家庭關係所訂立的保險在技術上都是無效的(見上述(b )項)。

(g) 《保險公司條例》第64C 及64D 條:包括另外兩項重要條文:
(i) 對受保生命具有權益的人、有關合約是為其使用或利益而訂立的人、或有關合約是為其訂立的人的名字必須寫在該合約中;
(ii) 可根據該合約追討的數額,不得超逾被保險人對受保生命的權益的數額。[這條文只於有關的人壽保險是以彌償基礎訂立的情況下才有意義 。]

2008-03-19 11:19:41 補充:
(h) 何時需要可保權益:
這是一個關鍵問題, 而且一連串重要後果由此産生。答案是:只有在合約開始時才需要有可保權益,之後可保權益不再相干。這會有什麼( 法律) 後果呢? 部分例子如下:

2008-03-19 11:20:10 補充:
(i) 離婚: 夫妻中任何一方爲其配偶的生命投保, 其後兩人離婚, 投保人可以維持保單的有效性, 而且完全有權在適當時候收取利益( 或稱權益)。
(ii) 債務: 法律上, 你可以就你的債務人的生命投保, 在債務得到償還後, 仍然維持該保單的有效性, 並在適當時候「再次得到償付」。

2008-03-19 11:20:19 補充:
(iii) 轉讓(Assignment): 在不是為了繞過可保權益的要求的前提下, 保單所有人可以把正當地安排的人壽保險合約轉讓給第三者, 即使該第三者對受保生命缺乏可保權益。為了繞過可保權益的規定而作出的行為是無效的, 因為其目的是要妨礙某項法規的宗旨; 其實該合約從起保日開始便屬無效,因為事實上的被保險人( 即預定承讓人) 缺乏所需的可保權益。

2008-03-19 11:20:48 補充:
( i ) 受益人須對受保生命具有可保權益嗎?
這問題頗為棘手。曾經有這樣的事件發生過: 一名已婚女子嘗試就本身的生命投買人壽保單, 受益人為其親密男友, 這要求被某一名保險人以缺乏可保權益為理由拒絕以後, 另一名保險人給她簽發了一份保單, 指名受益人在保單中被描述為其「親密男友」。在這裡, 一個恰當的問題是:「這保單是否因為該受益人缺乏可保權益而無效? 」類似投保間中會發生, 在投保階段中引致保險中介人與核保人不和。
毫無疑問, 投保人必須對受保生命具有可保權益; 但並非身為保單所有人的受益人是否受同一要求所規限則是一爭拗點;

2008-03-19 11:21:03 補充:
這視乎如何解釋《保險公司條例》的第64B 條。不幸地,兩個答案當中的任何一個均受質疑和批評。在兩邊的論點均具說服力和缺乏決定性的典據的情況下, 最少於目前來說,不可能就這問題確實地下結論。
試把這個頗為不確定的法律問題擱置一旁, 當保險中介人面對涉及缺乏可保權益的預定受益人的人壽保單投保的時候,向自己問以下相關問題可算是實事求是:

2008-03-19 11:21:08 補充:
第一,「如果我現在建議我的客戶進行該投保而後來( 可能是數年後) 要求受益具有可保權益的決定性典據產生了, 那麼, 這給他或她造成的傷害是怎樣和有多嚴重呢? 」;
第二,「如果我因告訴他或她不可以指定其女朋友或男朋友為該建議保險的受益人而「趕走」了他或她, 他或她還可以( 根據良好的財務策劃建議) 通過其他財務安排達到相同目標嗎? 」

註: 承保保單所有人的生命的保單稱為「本身人壽保單」, 而承保保單所有人以外的人的生命的保單則稱為「第三者保單」。

2008-03-19 11:26:23 補充:
寫給未結婚或未註冊的男女朋友,應該填寫關係:未婚夫妻關係便可。
2013-09-03 10:41 am
銀行貸款資訊 - 免費諮詢評估 [ *****]-
提供您各家銀行房貸、信貸、銀行二胎、車貸、代償、代墊、負債整合、
民間二胎代償、民間二胎借款、購屋免頭款貸款最新資訊
-歡迎同業配合-

如有任何有關銀行貸款難雜症相關問題歡迎隨時留言與我聯繫討論,為你量身訂做最適合銀行貸款方案馬上解決您錢的煩惱。

加油喔,一起努力!
2008-03-19 8:35 pm
保單受益人不是寫任何人都得!
要有可保利益存在.
如不.不法法子會幫你買單,然後殺你、收賠償金....
未婚夫 & 未婚妻 可以接受
2008-03-18 8:58 am
保險受益人一欄是可以填寫給任何人士的,朋友,親屬,同學等等,是沒有限制的,什至你填寫給我也可以的,說笑吧!希望幫到你
2008-03-18 2:36 am
唔係邊個都得架!
因為有個"可保利益"

如果未結婚或未註冊的男女朋友
你咪寫未婚妻


收錄日期: 2021-04-24 00:14: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7000051KK02189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