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食毒品,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多少年?

2008-03-18 12:12 am
吸食毒品,最高可被判處監禁多少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回答 (5)

2008-03-18 7:03 pm
✔ 最佳答案
任 何 人 如 販 運 危 險 藥 物 ( 販 運 是 指 向 他 人 出 售 或 供 應 危 險 藥 物 )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5,000,000 港 元 及 終 身 監 禁 。
任 何 人 如 製 造 危 險 藥 物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5,000,000 港 元 及 終 身 監 禁 。
任 何 人 如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 或 吸 食 、 吸 服 、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1,00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7 年 。
任 何 人 如 管 有 任 何 適 合 於 及 擬 用 作 吸 食 、 吸 服 、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的 管 筒 、 設 備 或 器 具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1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3 年 。
任 何 人 如 栽 植 任 何 大 麻 屬 植 物 或 鴉 片 罌 粟 , 一 經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罰 款 100,000 港 元 及 監 禁 15 年 。

2008-03-18 11:04:36 補充: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或 吸 食 、 吸 服 、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均 屬 犯 罪 。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後 , 可 處 罰 款 100 萬 元 ,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 可 處 監 禁 7 年 ; 或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後 , 可 處 罰 款 10 萬 元 ,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 可 處 監 禁 3 年。

2008-03-18 11:06:15 補充:
吸 食 、 吸 服 、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可 判 入 戒 毒 所 ga
2008-03-18 12:32 am
吸食毒品係唔使坐監既,

即係好似你去食美沙酮或者去戒毒中心,

果D人都唔會畀差人拉既,

但係如果搜到身上藏有毒品,

就會畀差人拉告藏毒, 至於要坐幾多年,

就要視乎好多嘢, 好以你藏毒量,

軟性定烈性毒品, 係咪初犯, 總之量刑係要考慮好多因素既,

有D明星仔藏少少毒畀人拉咗, 都只係罰錢,

但係如果有前科既拆家, 藏毒分量又多,

分分鐘判十年八載架。
2008-03-19 5:50 am
吸 食 毒 品 , 最 高 可 被 判 處 監 禁 係
c . 三 年
2008-03-18 2:29 am
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134章)

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

任何人被證實吸服危險藥物, 一經定罪, 最高刑罰是罰款10萬元及禁監3年。

故吸食毒品是犯法的。



為何過往D人經常說吸食毒品不是犯法呢?

一個人如無毒品在身, 如只想告其吸食毒品, 舉証十分困難.

相比找得毒品或吸食毒品工具, 有實物, 檢控起來, 容易得多.

久而久之, 因少人告吸食毒品, 人們便誤解, 以為吸食毒品不是犯法的.



現警方鑑於在掃蕩吸毒者時蒐證十分困難, 故會在大型查牌時, 聯同衛生署醫生為懷疑吸毒的人逐一做「勾鼻」試測, 方法是利用器具伸進對方的鼻管內, 採集可能殘留毒品的微粒, 以作證據, 加以檢控.
參考: 有關衛生署醫生協助警方查牌的新聞, 可閱http://hk.news.yahoo.com/070530/12/28gvl.html
2008-03-18 12:19 am
保安局局長:主席,張議員這項補充質詢非常之長。根據目前的法例,販賣毒品人士可被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 禁及罰款500萬元。在執法方面,如果我們發覺有些藥物被濫用,例如我剛才提過的氯胺酮,我們便會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將之納入條例的管制範圍,使這些藥物的出口、入口或分銷均受條例管制。再者,如果警方逮獲販賣者,法庭最高可判處終身監 禁或罰款500萬元。


  至於販賣不同的藥物,例如海洛英、可卡因、鴉片、大麻或“搖頭丸”(即“忘我”),因應不同的分量,法庭是已經有不同的判刑指引。以“忘我”為例,根據目前的指引,如果是少於2,000粒,法官可自行決定罰則;2,000至8,000粒之間者,可判入獄2至3年;12,000至24,000 粒之間者,可判入獄3至6年;多於36,000粒者,法庭可判處入獄6年。至於張議員剛才提及的個案,我們留意到有關人士只獲輕判社會服務令,對此我們亦十分關注。可是,經律政司研究後,發覺該案法官的裁決是完全符合目前法庭判案的判刑準則。我們認為在今時今日來說,這項準則可能並不足以反映“搖頭丸”對濫用人士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我們現正搜集更多專家意見及資料,例如“搖頭丸”的害處等,在適當時候便會向律政司或法院提出,要求改變有關的判刑指引,以便能判處更重的刑罰。

2008-03-22 14:50:38 補充:
選我la 好嗎?

2008-03-23 12:16:20 補充:
no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2008-03-23 12:16:38 補充:
選我la



選我la

2008-03-23 12:19:05 補充:
在2000-2001年度,政府用於整體青少年的社會福利開支超過10億元。截至2000年10月1日為止,本港共有29支外展社工服務隊約215名外展社工;而在2000-2001年度的預算支出為1億950萬元。此外,52支綜合服務隊所提供的綜合服務當中,亦有包括外展社工服務,這些外展社工隊伍為未有參與傳統主流活動 的青少年提供輔導、指引以及其他服務,包括誘導他們抗拒危險藥物的誘惑及為濫用藥物的青少年提供輔導及轉介服務等等。由於與濫用藥物有關的工作往往已融入整體服務之中,所以未能將有關支出再詳細分開列明。

2008-03-23 12:19:33 補充:
(三)防止青少年在派對或公眾地方被誘惑吸食毒品,最重要是幫助青少年對毒品有正確的認識和觀念。政府一向與非政府機關合作,到學校直接向學生宣揚禁毒信息。在1999年,由禁毒處主辦或協辦的這類活動 共有1017項,接觸學生和家長超過85000人。活動主要介紹濫用藥物的禍害、拒絕毒品的技巧,以及健康生活的重要。此外,教育署透過正規課程將藥物教育課題融入不同學科的學習活動 當中,例如小學的常識科等。

2008-03-23 12:20:04 補充:
政府亦以青少年為對象,製作針對藥物濫用問題的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又編製資訊材料介紹常被濫用的藥物,以及濫用藥物者可以求助的途徑等等。同時,政府的禁毒基金和「香港齊心同滅毒」等計劃,在審批社區團體禁毒計劃的撥款申請時,亦會優先考慮有助於引導青少年遠離毒品的建議。

2008-03-23 12:20:16 補充:
今年年初,禁毒常務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專門對付青少年濫用各項精神藥物問題的專責小組,負責向政府建議各種打擊這問題的策略。專責小組已建議並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加強管制氯胺酮(即K仔)這種愈來愈多青少年濫用的藥物、在九廣鐵路車站和羅湖管制站等加強禁毒宣傳等。目前,專責小組仍在繼續工作,預計在明年會完成任務。此外,政府亦於本年六月成立了一所藥物資源中心,為社工、教師、家長、年青人提供一站式的藥物資訊服務,及支援禁毒活動 等。

2008-03-23 12:20:48 補充:
至於社會福利署的外展服務,我剛才回答第二條問題時已有提及,在此不再復述。


在執法方面,警務處已採取策略,務求各個警區──特別是較可能出現販賣或濫用毒品問題的警區──能夠加強情報的運用並增加軍裝執法行動 的次數。此外,又派出便裝人員混入「高危」場所,例如的士高、遊戲機中心和其他娛樂場所等。

2008-03-23 12:21:01 補充:
鑑於狂歡派對和類似的跳舞派對經常與濫用藥物和其他犯罪活動拉上關係,政府在今年十月發出跳舞派對主辦單位經營守則,詳列在派對預防濫用藥物和其他罪行的指引。經營守則鼓勵主辦單位在入場券背面印上提醒參加者切勿濫用藥物的忠告字句,並在派對場地展示類似告示。守則又呼籲派對主辦單位與警方緊密合作,以防止罪案發生及保障參加者的安全。

2008-03-23 12:21:12 補充:
張文光議員:主席,根據政府的數據,在本年上半年,青年人濫用藥物的比率有大幅增加:初中生年齡組別的人數上升了121%高中生年齡組別的人數則上升了48%,而濫用藥物年青人的年齡更低至10歲。政府亦承認狂野派對是濫用藥物的最高危場所,所以會加強執法。可是,最直接的做法,便是對販賣軟性 毒品的人判處更重的刑罰。請問政府有否檢討現時針對販賣軟性毒品的法例及罰則,是否具阻嚇力?最近,法庭對一名藏有“K仔”及“搖頭丸”作販賣用途的青年人只是判處2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請問政府認為這項刑罰是否可以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 ?政府會否考慮提高法例的罰則,以嚴刑打擊一些向青少年販賣軟性毒品的毒販呢?

2008-03-23 12:21:24 補充:
保安局局長:主席,張議員這項補充質詢非常之長。根據目前的法例,販賣毒品人士可被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 禁及罰款500萬元。在執法方面,如果我們發覺有些藥物被濫用,例如我剛才提過的氯胺酮,我們便會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將之納入條例的管制範圍,使這些藥物的出口、入口或分銷均受條例管制。再者,如果警方逮獲販賣者,法庭最高可判處終身監 禁或罰款500萬元。

2008-03-23 12:22:40 補充:
(二)要解決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政府採取多管齊下的策略。這策略包括立法及執法、預防教育及宣傳、治療及康復、研究計劃和國際合作。在2000-2001年度,政府用於與禁毒有關的經常性 開支共超過7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支出與青少年濫用藥物有關,包括接近4,000萬元主要針對青少年的預防教育及宣傳,學校禁毒講座及以高危少年為對象的「健康新一代」計劃等。此外,過去數年,政府的禁毒基金每年撥款約2,000萬元資助禁毒活動 ,超過60%是用於主要以年青人為對象的預防教育及宣傳活動之上。

2008-03-23 12:22:50 補充:
在2000-2001年度,政府用於整體青少年的社會福利開支超過10億元。截至2000年10月1日為止,本港共有29支外展社工服務隊約215名外展社工;而在2000-2001年度的預算支出為1億950萬元。此外,52支綜合服務隊所提供的綜合服務當中,亦有包括外展社工服務,這些外展社工隊伍為未有參與傳統主流活動 的青少年提供輔導、指引以及其他服務,包括誘導他們抗拒危險藥物的誘惑及為濫用藥物的青少年提供輔導及轉介服務等等。由於與濫用藥物有關的工作往往已融入整體服務之中,所以未能將有關支出再詳細分開列明

2008-03-23 12:23:05 補充:
三)防止青少年在派對或公眾地方被誘惑吸食毒品,最重要是幫助青少年對毒品有正確的認識和觀念。政府一向與非政府機關合作,到學校直接向學生宣揚禁毒信息。在1999年,由禁毒處主辦或協辦的這類活動 共有1017項,接觸學生和家長超過85000人。活動主要介紹濫用藥物的禍害、拒絕毒品的技巧,以及健康生活的重要。此外,教育署透過正規課程將藥物教育課題融入不同學科的學習活動 當中,例如小學的常識科等。

2008-03-23 12:23:16 補充:
政府亦以青少年為對象,製作針對藥物濫用問題的電視宣傳短片和電台宣傳聲帶,又編製資訊材料介紹常被濫用的藥物,以及濫用藥物者可以求助的途徑等等。同時,政府的禁毒基金和「香港齊心同滅毒」等計劃,在審批社區團體禁毒計劃的撥款申請時,亦會優先考慮有助於引導青少年遠離毒品的建議。

2008-03-23 12:23:27 補充:
今年年初,禁毒常務委員會成立了一個專門對付青少年濫用各項精神藥物問題的專責小組,負責向政府建議各種打擊這問題的策略。專責小組已建議並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加強管制氯胺酮(即K仔)這種愈來愈多青少年濫用的藥物、在九廣鐵路車站和羅湖管制站等加強禁毒宣傳等。目前,專責小組仍在繼續工作,預計在明年會完成任務。此外,政府亦於本年六月成立了一所藥物資源中心,為社工、教師、家長、年青人提供一站式的藥物資訊服務,及支援禁毒活動 等。

2008-03-23 12:23:48 補充:
今年年底政府將展開一個大型統計調查,對象包括超過10萬名中學生及專業教育學院學生,範圍包括他們吸煙、酗酒及藥物濫用的情況。調查約一年內完成,結果將有助政府進一步制定政策,以解決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


至於社會福利署的外展服務,我剛才回答第二條問題時已有提及,在此不再復述。

2008-03-23 12:23:58 補充:
在執法方面,警務處已採取策略,務求各個警區──特別是較可能出現販賣或濫用毒品問題的警區──能夠加強情報的運用並增加軍裝執法行動 的次數。此外,又派出便裝人員混入「高危」場所,例如的士高、遊戲機中心和其他娛樂場所等。

2008-03-23 12:24:06 補充:
鑑於狂歡派對和類似的跳舞派對經常與濫用藥物和其他犯罪活動拉上關係,政府在今年十月發出跳舞派對主辦單位經營守則,詳列在派對預防濫用藥物和其他罪行的指引。經營守則鼓勵主辦單位在入場券背面印上提醒參加者切勿濫用藥物的忠告字句,並在派對場地展示類似告示。守則又呼籲派對主辦單位與警方緊密合作,以防止罪案發生及保障參加者的安全。

2008-03-23 12:24:16 補充:
張文光議員:主席,根據政府的數據,在本年上半年,青年人濫用藥物的比率有大幅增加:初中生年齡組別的人數上升了121%高中生年齡組別的人數則上升了48%,而濫用藥物年青人的年齡更低至10歲。政府亦承認狂野派對是濫用藥物的最高危場所,所以會加強執法。可是,最直接的做法,便是對販賣軟性 毒品的人判處更重的刑罰。請問政府有否檢討現時針對販賣軟性毒品的法例及罰則,是否具阻嚇力?最近,法庭對一名藏有“K仔”及“搖頭丸”作販賣用途的青年人只是判處2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請問政府認為這項刑罰是否可以反映出罪行的嚴重性 ?政府會否考慮提高法例的罰則,以嚴刑打擊一些向青少年販賣軟性毒品的毒販呢?

2008-03-23 12:24:25 補充:
保安局局長:主席,張議員這項補充質詢非常之長。根據目前的法例,販賣毒品人士可被判處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 禁及罰款500萬元。在執法方面,如果我們發覺有些藥物被濫用,例如我剛才提過的氯胺酮,我們便會修訂《危險藥物條例》,將之納入條例的管制範圍,使這些藥物的出口、入口或分銷均受條例管制。再者,如果警方逮獲販賣者,法庭最高可判處終身監 禁或罰款500萬元。

2008-03-23 12:24:47 補充:
至於販賣不同的藥物,例如海洛英、可卡因、鴉片、大麻或“搖頭丸”(即“忘我”),因應不同的分量,法庭是已經有不同的判刑指引。以“忘我”為例,根據目前的指引,如果是少於2,000粒,法官可自行決定罰則;2,000至8,000粒之間者,可判入獄2至3年;12,000至24,000 粒之間者,可判入獄3至6年;多於36,000粒者,法庭可判處入獄6年。至於張議員剛才提及的個案,我們留意到有關人士只獲輕判社會服務

2008-03-23 12:24:51 補充:
令,對此我們亦十分關注。可是,經律政司研究後,發覺該案法官的裁決是完全符合目前法庭判案的判刑準則。我們認為在今時今日來說,這項準則可能並不足以反映“搖頭丸”對濫用人士及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我們現正搜集更多專家意見及資料,例如“搖頭丸”的害處等,在適當時候便會向律政司或法院提出,要求改變有關的判刑指引,以便能判處更重的刑罰。

2008-03-23 12:25:02 補充:
李鳳英議員:主席,我也是要跟進局長剛才在主體答覆第(三)部分所提到的執法問題。局長可否提供多一些資料,好讓我們能夠瞭解到,在過往1年,因執法而作出的檢控數字為何,以及法庭所判處的刑罰又是如何?我希望可以得到多一些這方面的資料。





保安局局長:主席,如果是純粹有關狂野派對中所涉及的罪案、藏有危險藥品或第一類藥品,或與販賣危險藥品有關者,我在回答蔡素玉議員第七項書面質詢的書面答覆中,已經列出了今年首9個月的數字。如果李議員是要求我提供其他數字,我可以用書面回答。(附件III)

2008-03-23 12:25:13 補充:
何俊仁議員: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中雖然有提供數字,明顯向我們顯示在2000年下半年,濫用藥物的人數是有大幅增加,即所謂出現了逆轉的趨勢,但卻並沒有進行任何分析,以說明政府估計是基於甚麼原因導致出現大幅增加的情況,亦沒有解釋政府會怎樣針對這個逆轉的趨勢。我想請問政府,有甚麼策略打擊或堵截這類非法藥品的來源?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

2008-03-23 12:25:45 補充:
保安局局長:主席,對於在今年年頭,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人數出現了急升的趨勢,我們是非常關注的。我們相信主要的原因有兩個:第一,在過去1年,由西方傳來的狂野派對非常流行,而在有關的精神科藥物中,以濫用“忘我”及“K仔”這一類所謂的派對藥物的數字,上升最為急劇。很多青少年誤以為如果服食了這些藥物,他們在這些跳舞派對中便會更開心、更“high”或更放縱,從而得到更大的快感。他們並不知道這些藥物可能會對身體造成永久傷害,甚至導致死亡。在這些場所,他們是比

2008-03-23 12:25:57 補充:
較容易得到藥物,亦會受朋輩影響吸食這些藥物。所以,在出現了這個趨勢之後,禁毒專員在今年10月便與那些舉辦狂野派對的人士聯絡,制訂了跳舞派對主辦單位的經營守則,要求他們自律。此外,我們發覺到引致青少年吸毒人數上升的另一個原因,是越來越多市民北上消費。我們認為北上令青少年比較容易得到這些藥物,價格亦較為便宜。因此,禁毒常務委員會已訪問了廣東和深圳,與有關當局磋商如何跨境打擊

2008-03-23 12:26:09 補充:
這些運毒及販毒情況。此外,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亦曾提過,我們已加強了在羅湖等管制站的宣傳,而海關亦會組成一支34人的特遣部隊,打擊跨境運毒及吸毒的情況。

2008-03-23 12:26:20 補充:
黃成智議員:主席,局長在主體答覆中指出,政府今年花了十多億元以處理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可是,我們可以很明顯地看到,今年有關濫用藥物的數字是飆升得十分厲害。依我本人來看,那筆金錢根本便是用錯了。我想請問局長,過去究竟有否進行過調查,以瞭解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問題?如果沒有,局長是憑藉甚麼制訂政策,花上十多億元以對付濫用藥物的問題?

2008-03-23 12:26:35 補充:
保安局局長:主席,有關青少年濫用藥物的人數有所急升的現象,只是在今年首9個月、10個月才出現。我們已經進行了初步評估,以找出箇中原因,亦會繼續根據我們的分析,採取對症下藥的措施。此外,一如我剛才所說,我們亦會進行一項大規模調查,對象是10萬名學生,調查內容不單止是吸毒、濫用藥物,還包括吸煙、酗酒等,好讓我們能更深入瞭解青少年濫用藥物的原因。不過,我並不認為那十多億元是浪費的,因為如果我們分析一下那筆錢的用途,便知道有部分是用於執法方面、有部分是用於宣傳及教育方面,亦有部分是用於調查方面;我們認為這些開支都是具成果的,因為其實直至今年首數個月為止,香港的濫用藥物數字一直下降。

2008-03-23 12:26:45 補充:
胡經昌議員:主席,我亦想就著局長剛才的補充答覆提問。在2000-01年度,儘管政府在宣傳方面是花了4,000萬元,而過去平均亦花了1 ,200萬元,但一如數位議員剛才提及,濫用藥物的青少年人數是大幅上升。有鑒於此,我想請問究竟是否因為宣傳策略、內容、手法不對,才導致在宣傳上出現了所謂的反效果,令更多青少年濫用藥物?政府會否及會於何時進行檢討,以研究甚麼才是更適當的宣傳資料?

2008-03-23 12:26:54 補充:
保安局局長:主席,對於胡議員指我們過去用於戒毒──特別是針對青少年濫用藥物──方面的開支是沒有成效,我們是不同意的。我剛才已經說過,導致今年數字急升的原因,我們初步認為是有兩個:第一是從西方傳來的狂野派對熱潮,令青少年有很大機會在這些派對、的士高得到軟性 藥物,並且誤以為這些藥物可以令他們更開心;第二便是與北上消費有關。在未來的日子,我們會盡量針對這兩方面,進行宣傳、打擊及執法的工作。舉例來說,我們會要求主辦狂野派對的人士協助我們宣傳,在入場券上印上有關濫用藥物害處的宣傳字眼、在管制站的電子顯示板提醒市民不要運毒或吸毒,以及在邊界加強搜查和加強跨境合作。

2008-03-23 12:27:44 補充:
http://www.cheungmankwong.org.hk/question/q001122-2.html

2008-03-23 12:27:58 補充:
http://www.cheungmankwong.org.hk/question/q001122-2.html001122青少年吸食毒品和濫用精神藥物問題 張文光議員立法會口頭質詢

2008-03-23 12:28:27 補充:
選我la



選我la



選我la

收錄日期: 2021-04-19 15:12: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7000051KK0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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