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收集條例

2008-03-17 6:35 am
請各位就以下一段招聘廣告給意見,以本人所知當應徵者在面試時,顧主是不能保全或影印應徵者的證明文件例如:身份證、學歴證明及過往的受聘信的,除非顧主已能證實顧用該應徵者。請各位提供上述的一段口供是否屬實?及出處。
求職者請將履歷連同證明文件、聯絡電話、要求待遇及上。任日期 (請寫上職位編號)

回答 (1)

2008-03-18 8:13 pm
✔ 最佳答案
你對收集個人資料的法例可能有一點誤解. 試問如果僱主不向申請人索取個人資料, 又怎可以有足夠的資決定是否請這個人?
個人資料法例的精神, 不是禁止任何人士向人索取或提供個人資料, 而只是設定一些合理的規限, 確保不會索取無關的資料, 和資料不被濫用.
以招聘為例, 僱主要求申請人提供聯絡方法, 履歷證明被視為合理, 因為這些資料在考慮聘用過程中有需要. 由於此原因, 把資料保留至招聘程序完結也視為合理, 因為在此期間這些資料確實有需要保存作參考之用.
但在招聘過程完結之後, 仍保留落選人士的個人資料就被視為不合理, 因為已沒有此需要.
所以, 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完善的機構, 在招聘時會明確表示, 申請人在申請階段提供的資料, 將會在招聘過程完結後銷毀, 不予保存. 申請人便可以放心, 自己的資料不會被無關的機構保有而產生被濫用的可能.
你那段招聘廣告沒有甚麼問題, 只是他沒有明言 "資料用完後會銷毀", 只能說它做得不夠好. 只要它實際上採用良好管理制度, 在招聘之後不保存無關的資料, 在廣告上沒有明言並無觸犯任何法例.


收錄日期: 2021-04-19 00:48: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6000051KK0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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