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10月18日入職,現在被公司譴散,公司給我一個月的通知期,并要求我把剩餘的年假在離職日(4月10日)前放完,請問各位有經驗或熟識勞工法例的朋友:
我可取得譴散費的年期計算應如何計?
除了譴散費及應得的正常工資外,僱主是否要付給我08年按比例計算的雙糧?
我有12日假期想在離職日前一次性放,當中遇上二個星期日及一天清明假期,我是否可提早15日離職?當中二個星期日是否計算在我未放的12日年假內?
收錄日期: 2021-04-14 18: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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