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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390
標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憲報編號:
L.N. 232 of 2003
條:
8
條文標題:
審判權
版本日期:
19/12/2003
(1) 對於由法院或裁判官根據第V部轉交的任何物品或公開展示事物,審裁處可為施行本條例裁定─ (由2003年第31號第22條修訂)
(a) 該物品是否淫褻或不雅;
(b) 該事物是否不雅;或
(c) 就物品的發布或任何事物的公開展示而根據第28條提出的免責辯護理由是否已證明成立。(2) 對於根據第13條呈交的物品,審裁處如認為可能屬《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579章)第2(1)條所指的兒童色情物品,須拒絕所提出的評定類別申請;在任何其他情況下,審裁處─ (由2003年第31號第22條修訂)
(a) 如認為不能加以適當描述以根據第19條發出評定類別公告,可拒絕所提出的評定類別申請;或
(b) 可按以下方式評定該物品的類別─
(i) 如認為既非淫褻亦非不雅,評定為第I類;
(ii) 如認為屬不雅,評定為第II類;或
(iii) 如認為屬淫褻,評定為第III類;及(c) 可在評定物品為第II類時,就該物品的發布定下條件。(3) 為施行第(1)(c)款,可就根據第28條提出的免責辯護理由接受專家的意見,以確立或否定該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