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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不要自己嚇自己, 其次留意政府宣傳的 (Tel 1835000)
濫發訊息是指非應邀發出的訊息,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固網及流動電話錄音訊息,以及流動電話的簡短訊息(短訊)和多媒體訊息。政府正採取立法監管,減少香港的濫發訊息。
《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規管具有「香港聯繫」的商業電子訊息,亦即由香港發出或發送到香港的訊息。條例分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於2007年6月1日生效,主要針對:
使用不正當手法擴大商業電子訊息的發送量,例如使用軟件蒐集電郵地址,或向第三方提供電郵地址清單,用於寄出商業電子訊息,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5年。
與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相關的詐騙或其他非法行為,例如入侵電腦以發送推廣訊息。此類行為將交由警方處理,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罰款額則由法庭裁定。
條例第二階段已於2007年12月22日生效,制定發送商業電子訊息的規則,其中包括:
發送預錄電話訊息或傳真訊息時不得隱藏來電線路識別資料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需提供準確的發訊人資料
發送商業電子訊息時需提供取消接收訊息的方法
在收訊人提出取消接收要求後,不得再向該收訊人發送商業電子訊息
如電話或傳真號碼已登記於「拒收訊息登記冊」十個工作天或以上,除非得到有關的電話或傳真號碼登記使用者的同意,發送人不可發送商業電子訊息到這些電話或傳真號碼
電郵發送人不得使用具誤導性的標題
為了預留空間給正當的電話推銷活動,條例並不限制人對人的互動通訊。但當局會繼續監察和在適當時候進行檢討。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在拒收預錄電話訊息登記冊登記的號碼,不論號碼字頭,《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下的保障一概於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生效。至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或以後登記的號碼,保障會於登記日期後的第十個工作天生效。公眾可致電登記熱線1835000或登入網站
http://www.dnc.gov.hk核查號碼的登記日期。
我登記了, 你也快些打電話, 看能不能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