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執行書?

2008-03-15 3:11 pm
請問高手們...言語上恐嚇罪~<判決書>..但為什麼執行書上會變成<妨害自由>?
權利該如何爭取?

回答 (3)

2008-03-15 6:4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妨害自由是刑法第二六章之罪,是指在此章中所犯之各種罪行,通通屬於妨害自由罪。


而此章罪中又細分奴隸罪(刑296)、買賣質押人口罪(刑296-1)、詐術使人出國罪(刑297)~~直到違法搜罪(刑307),而其中的恐嚇罪是屬於此章(刑305條)


所以雖判恐嚇罪,但此罪是「妨害自由」的細稱,故執行書上稱「妨害自由罪」是沒錯的。


ps:就如無論是強暴、性侵、猥褻,警方通以「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一樣。

2008-03-15 10:45:06 補充:
所以基本上法院的執行書是沒有錯的,所以沒有什麼好爭取權力的哦
參考: 刑概
2015-04-30 8: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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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3:15 pm
您收到的已是 執行書 了
所以您錯過了上訴的十天期限

您會先收到判決書 收到後 若有異議

則可提起上訴

但是您沒有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您接受判決

接下來 您就收到判決書了

收到判決書後 就得按照判決 去 執行

無法再提起上訴了
參考: 六法全書

收錄日期: 2021-05-03 06:03: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5000016KK0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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