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一問~~?陪審團一問~~?

2008-03-15 3:03 am
如果一個人曾經犯了刑事案而定罪, 日後會不會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如果一個人曾經犯了刑事案而定罪, 日後會不會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回答 (4)

2008-03-15 8:25 am
✔ 最佳答案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4條 - 資格及無行為能力: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任何年齡已達21歲但未達65歲並且是香港居民的 人, 在 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

(a) 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 失明、 失聰或 其他無行為能力的 情況; 及

(b) 具有良好品格; 及

(c) 對在 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 語言所具有的知識, 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即有法律責任在法律程序中出任陪審員.
所以曾經犯了刑事案被定罪而有刑事紀錄(案底), 曾經被法庭頒令破產, 曾經被政認可的專業團體永久除牌的人仕, 都不會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2008-03-15 19:37:55 補充:
游知兄: 你說 "良好品格並不代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 但有犯罪記錄就一定無良好品格囉. 有無聽過 "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又叫做 "良民証"?
而且, 罪犯自新條例Cap. 297 中的Sect.4(7)指明, 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不適用於"...為維護香港治安而採取的行動". 所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洗底的人, 係唔可以做陪審員的.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Veni - Vidi - Vici
2008-03-15 9:20 am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297章)如果某人被定罪,但並未因此而被判處超過三個月監禁或罰款超過$10,000,而經過三年時間並未在香港再被定罪,則其定罪會被視為已失時效。《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一次定罪,假如某人第二次被定罪,則該人的第一次定罪便會在其刑事罪行紀錄中重新出現。
良好品格並不代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因此,有刑事案底的人(根據以上要求而再度成為沒有定罪記錄的市民)亦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2008-03-15 01:24:02 補充:
法改會已提出諮詢文件,建議將破產與出任陪審員資格脫勾,原因是破產與品格不形成直接關係。
參考: 法律學士
2008-03-15 5:06 am
如果你講這...你大錯突錯了, 沒有案低, 並不代表其品格良好, 曾有案低, 亦可以可過自

新, 亦會有良好的品格, 所以我想扣你10分....
2008-03-15 3:12 am


有案底一定不可以做,話之你係專上學歷或是甚麼,但品格是最緊要的。





因為跟據在陪審團條例 SECT 4 — 資格及無行為能力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任何年齡已達21歲但未達65歲並且是香港居民的 人, 在 符合以下條件的 情況下─



(a) 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 失明、 失聰或 其他無行為能力的 情況; 及



(b) 具有良好品格; 及



(c) 對在 有關的 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 語言所具有的 知識, 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即有法律責任在法律程序中出任陪審 員。




參考: 網上

收錄日期: 2021-04-26 11:53:4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4000051KK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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