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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4條 - 資格及無行為能力:
1)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任何年齡已達21歲但未達65歲並且是香港居民的 人, 在 符合以下條件的情況下:
(a) 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 失明、 失聰或 其他無行為能力的 情況; 及
(b) 具有良好品格; 及
(c) 對在 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 語言所具有的知識, 足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
即有法律責任在法律程序中出任陪審員.
所以曾經犯了刑事案被定罪而有刑事紀錄(案底), 曾經被法庭頒令破產, 曾經被政認可的專業團體永久除牌的人仕, 都不會有機會出任陪審團.
2008-03-15 19:37:55 補充:
游知兄: 你說 "良好品格並不代表沒有任何犯罪記錄". 但有犯罪記錄就一定無良好品格囉. 有無聽過 "無犯罪紀錄証明書" 又叫做 "良民証"?
而且, 罪犯自新條例Cap. 297 中的Sect.4(7)指明, 罪犯自新條例第2條不適用於"...為維護香港治安而採取的行動". 所以根據罪犯自新條例洗底的人, 係唔可以做陪審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