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年齡的子女獨留在家中會觸犯法例?

2008-03-15 12:43 am
假如一個11歲的兒童因父母雙雙出外工作因而獨留家中,父母會否因此觸犯法例?

回答 (2)

2008-03-15 2:51 am
✔ 最佳答案
如果兒童在話情況下而發生任何意外, 飢寒, 或其他心靈上的傷害, 這便會觸犯法例.....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 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 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 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2008-03-15 1:29 am
法例是獨留16 歲以下兒童會觸犯法例。

理論上一個11歲的兒童因父母出外工作因而獨留家中父母是犯左法,但香港好多家庭都犯左法唔知,就算知都冇計。
一般如無發生意外, 兒童又不是太細無自理能力、啲左鄰右舍又點會睇唔過眼而報警呢! 但如真有意外時就等官判啦!

????? 呢條法例是否要修訂呢? 啲中學生個個都under16啦! 啲父母唔通要亦步亦趨咩!

收錄日期: 2021-04-29 20: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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