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個賣家。 剛簽o左臨時樓宇買賣合約後﹐就收到消防署的Order要Update全棟唐樓既消防設備。 這唐樓只有滅火烔兩個﹐所以要整好多野先合例。 而呢棟唐樓又無立法案團﹐所以每個業主都收到信。 但要整既地方全部都係公家地方。 我諗除時要搞1年先搞完﹐因為消防署話打價都要兩個幾月。 消防署比1年時間去完工。
合約是3月頭簽。 3月中(下個禮拜)落大訂。 4月成交。 所以我認為買家應負責處理。
我想知﹕
1) 如樓宇買賣合約裡無寫邊方要負責簽約後的大廈維收費﹐應該是買家或賣家負責呢﹖法律上應點做呢﹖
2) 買家可以用呢個理由毀約嗎﹖
3) 有咩我係應該做來自保同我有咩權利呢﹖
敬請樓宇法律高手指教﹐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