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法庭用中文定英文? 視乎情況, 如法官國籍等而定, 但超過70 % case 使用中文。
雙語檢控制度
1997年之前,所有高等法院(現稱原訟法庭)的法律程序都以英文進行。當局對《陪審團條例》(第3章)作出所需修訂後,原訟法庭在1997年7月29日首次以中文聆訊刑事案件。自此,經案中各方同意中文為最方便的語言而以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日益增加。目前,裁判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以中文聆訊,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中,也有相當數目以中文聆訊。
為了建立全面的雙語檢控制度,刑事檢控科轄下的雙語法庭文件小組把法庭文件翻譯成中文,確保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用英文或中文進行聆訊。自1995年8月1日起,所有在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都備有雙語控罪書,告訴被告人被控的確實罪名。自1995年11月2日起,所有提交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案件也備有雙語公訴書。凡在區域法院排期以中文審訊的案件,一律備有說明犯案經過的雙語案情撮要。如果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以中文聆訊案件,該組也會提供所有法庭文件的中文文本,包括免予起訴書、承認事實陳述書和致辯方的通知書。至於在較高級法院用中文聆訊的上訴案件,則會有中文的法庭文件送交存檔。此外,該組也會翻譯重要的判詞。
陪審員的資格。任何人符合以下
條件, 即有法律責任出任陪審員:
- 已滿21 歲但未達65 歲;
- 是香港居民;
- 精神健全而無任何使他不能出任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無行為能力的情況;
- 具有良好品格; 及
- 對在有關的法律程序進行時將予採用的語言所具有的知識, 足
以令他明白該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