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台灣人,2006年1月來一家美商的香港office工作,公司幫我申請了香港工作簽証及身份証
2006年三月我被公司派駐廣州的office,工作到2006年七月中離職;在廣州期間的收入,全部都在中國繳稅
為何稅局查稅人員告訴我,從2006年4月到7月,如果有進香港office,那幾天進香港的日子一樣要繳稅給香港? 因為這樣算是替香港office提供服務?但出差怎麼算是提供服務?我是因廣州工作需要,才來香港office出差?
請問各位稅務高手,即使已經盡數在中國繳稅,如果有進香港office的日子一樣要繳稅給香港政府嗎?
此外,在我提供給查稅人員我在中國的繳稅証明後,查稅人員又要我提供我工作的原始合約,進香港的詳細日期和目的(兩年前誰記得?),我在廣洲的詳細工作內容,以及任何証明我是給公司派到廣州去的
我想問:
1.請問這些資料有相關嗎?
2.我稅都在中國繳了,也有繳稅証明,查稅人員要求這些資料又合理嗎?
3.如果合理,這些資料是要幹什麼用的?不都在中國繳過了嗎?難道看一看之後還要我在香港繳一次嗎?
4.我個人感覺該位查稅人員在搵人笨,如果我想投訴,該打哪一支電話?
請各位稅務高手解答,唔該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