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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第4(1)(b)及(3)條及第(2)款另有規定外,未完成中學三年級教育的兒童不得受僱,除非─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a) 他已年滿13歲;及
(b) 其父母─
(i) 能出示一份有關該兒童的有效在學證明書,令有意僱用該兒童的人信納;及
(ii) 以書面同意該項僱傭。
(2) 第(1)款所指兒童─
(a) 儘管有第4(3)條的規定,不得受僱從事附表所列任何職業; (1990年第390號法律公告)
(b) 不得在任何一天的上午7時前或晚上7時後受僱;
(c) 不得在任何上課日子的上課時間內受僱;
(d) 在學期內─
(i) 不得在任何一個上課日子受僱超過2小時;或
(ii) 不得在任何其他日子受僱超過4小時;
(e) 在暑假期間,不得在任何一天受僱超過8小時;
(f) 不得受僱連續工作超過5小時而其後無最少1小時的用膳或休息時間;或
(g) 不得在僱傭期間或因為該項僱傭而須提起或搬動超過18公斤的負載物。
(3) 在第(2)款內─
“上課日子”(school day) 指一個學期內─
(a) 並非公眾假日或學校假期的日子;或
(b) 因任何其他理由為了教育目的而停課的日子;
“上課時間”(school hours) 指學生在學校上課日子接受教導的時間,包括容許用膳及休息的時間在內;
“暑假”(summer holidays) 指學期與學期之間的一段期間;
“學期”(school term) 指由任何一年的9月份學校為了教育目的而開課之日起,至翌年暑假開始之日為止的一段期間。
2008-03-11 00:31:21 補充:
如果你只係幫手,不是受薪應該無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