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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約
《中法新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簽字者為李鴻章和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
條約的主要內容為:
1.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2.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3.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4. 中國在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5.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著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
馬關條約
1894年朝鮮發生東學黨事件,清朝應朝鮮要求下派兵進入朝鮮,並依照中日天津條約,知會日本有關行動。事件平息後,日方拒絕撤兵,後來更突襲駐守於朝鮮的清軍。清廷被迫向日本宣戰。由於該年是甲午年,故是次戰爭又稱中日甲午戰爭。其後中國戰敗,故清廷最終向日本求和。
* 大清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大清國不再是朝鮮之宗主國 ;
* 大清國將臺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1]給予日本;
* 大清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二萬萬兩);
* 大清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 允許日本人在大清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 大清國給予日本和英、美等國一樣的最惠國待遇;
* 大清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 臺灣澎湖地方人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限滿未遷者,酌宜視為日本居民;
* 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辛丑條約
* 第一款,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國向德皇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入侵的直接原因。)
* 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親王原判斬,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反戰大臣、反對利用義和團的大臣加以復職或受嘉獎。
* 第三款,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
* 第四款,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污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
* 第五款,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
* 第六款,中國共付各國戰爭賠償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釐,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
*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
*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台一律拆毀。
* 第九款,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扎軍隊。
* 第十款,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
* 第十一款,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
* 第十二款,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
*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 附件十三,同上。
*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 附件十六,同上。
*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 附件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
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是庚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