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薪病假的問題.....

2008-03-10 9:17 am
我已於公司工作滿一年....但數星期前不慎弄傷腳骨..
醫生一共開了3次的醫生病假証明給我...一共35日病假...
但因過往一年曾支取部分病假...我的第一類病假只餘10天
請問我是否只有這10天的有薪病假.....
我亦想了解何為第二類病假及如何累積此假.
謝謝~!

回答 (2)

2008-03-15 6:53 am
✔ 最佳答案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第一類及第二類病假: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第1類:
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36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第2類:
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84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內累積的日數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提交由駐院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及診療過程的簡要紀錄。

僱員領取疾病津貼須符合以下資格:
1.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3.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你的情況,你只能享有第一類病假,因你放取的病假不多於36天。
2008-03-10 10:15 am
我呢一個回答可能有點廢話,不過你問既野咁專業而且涉及勞資問題。我建議你打政府24小時的熱線1823去問。

不過,我都仲可以係勞工處網頁『剪』個官方答案俾你:
有 薪 病 假 日 最 多 可 累 積 至 120天。 僱 員 根 據 連 續 性 合 約 受 僱, 在 最 初 受 僱 的 12個 月 內,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2天。 其 後, 每 受 僱 滿 一 個 月 即 可 累 積 有 薪 病 假 日 4天。

有 薪 病 假 日 分 為 兩 類。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一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註 冊 醫 生、註 冊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二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由 他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僱 員 在 甚 麼 情 況 下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答2. 如 屬 以 下 情 況, 僱 主 該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給 僱 員:

a. 僱 員 已 累 積 了 所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日 的 數 目;

b. 所 放 取 的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四 天; 以 及

c. 僱 員 能 夠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參考: 個人意見及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faq/cap57g_whole.htm#Q2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23: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10000051KK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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