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說 "原先價值十萬美元的房屋現在只值七萬五千. 但我沒有去找
房地產公司買進這些房地產, 而是去找破產事務律師辦公室, 或者透
過法院開始洽談業務. 在這些地方, 一幢七萬五千美元的房屋有時可
以按兩萬美元或更低的價格買下. 首先, 我以現金支票的形式支付給
律師二千元定金, 這是我向朋友借的, 為期九十天, 利息二百元. 當購
買程式啟動, 我就在報紙上刊登售房廣告, 以六萬美元, 零頭期款的條
件, 賣出這七萬五千美元的房子. 我的電話很快就響個不停. 交易很順
利, 房子在幾分鐘就售出了. 我要求得到二千五百元的手續費, 買主很
高興地支付了. 這筆錢我用在支付提供了仲介服務的公司, 償還我的
朋友二千美元和二百美元利息. "
"我支付二萬美元的成本買入一幢房子, 又以六萬美元的價格賣出去, 淨賺四萬美元"
我很不明白房子不是要七萬五千美元嗎? 為什麼他可能用 二萬美元就能買下呢? 請問他的手法是如何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