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唔屬於恐恐赫罪.....

2008-03-09 7:57 am
今日我在車裡只是叫某位乘客[唔好嘈],之後佢居然鬧我,仲話忍住比鬼[lin]死。我知尼個人係邊度做野。佢咁樣屬唔屬於恐赫罪?

回答 (2)

2008-03-10 12:52 am
有兩條條例有關

香港法律200章刑事條例24條
(c)(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公安條例245章17條B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詳細:

公安條例245章17條B
(2) 任何人在 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 擾亂秩序的 行為, 或 使用恐嚇性、 辱罵性或 侮辱性的 言詞, 或 派發或
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 文稿, 意圖激使他人破 壞社會安寧, 或 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跟據香港法律200章刑事條例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這可以構成恐嚇。
參考: 平時背左少少代係袋到
2008-03-09 10:51 am
不算

恐嚇要成立必須要有以下條件至會被視為恐嚇:

跟據香港法律200章刑事條例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
第IV部
恐嚇
任何人威脅其他人 ─
(a) 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 ;或
(b) 會使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或
(c) 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
而在任何上述情況下意圖 ─
(i) 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
(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
(iii) 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而你只係叫乘客唔好嘈(因為可能會影響其他乘客及駕駛安全),乘客的回應只係惡你,並不導致任何損傷、損失等(你並沒有因此回應受驚或感到有生命威脅等),所以這不算是恐嚇。

你知道佢係邊到做野,完全跟恐嚇一事或及其他法律無關,因為無人可以因為被人罵而被起訴。

收錄日期: 2021-04-25 22:24:3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08000051KK0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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