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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
1.1"回合":球處於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
1.2"球處比賽狀態",從發球時,球被有意向上為起前,靜止在不執拍手掌上的一瞬間。到該回合被判得分或重發球。
1.3"重發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執拍手":正握著球拍的手。
1.6"不執拍手":未握著球拍的手。
1.7"擊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觸球。
1.8 "阻擋":對方擊球後,處於比賽狀態的球尚未觸及本方台區也未超過比賽臺面或其端線,即觸及本方運動員或其穿帶的任何物品。
1.9"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首先擊球的運動員。
1.10"接發球員:在一個回合中,第二個擊球的運動員。
1.11"裁判員:被指定管理一場比賽的人。
1.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協助裁判員工作的人。
1.13運動員"穿或帶"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個回合開始時穿或帶的任何物品。
1.14球從突出台外的球網裝置之下或之外經過,或回擊的球越過球網後又回彈過網,均應視作已"超過或繞過"球網裝置。
1.15球臺的"端線"包括端線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2 合法發球
2.1發球時,球應放在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是靜止的,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和比賽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2.2發球員須用手把球幾乎垂直地向上為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掌之後上升不少於16釐米。
2.3當球從為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首先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區。
2.4從為球前球靜止的最後一瞬間到擊球時,球和球拍應在比賽臺面的水平面之上。
2.5擊球時,球應在發球方的端線之後,但不能超過發球員身體(手臂、頭或腿除外)離端線最遠的部分。
2.6運動員發球時,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1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2.6.2在同一場比賽中,如果運動員發球動作的正確性再次受到懷疑,不管是否出於同樣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2.6.3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2.7運動員因身體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做出決定免予執行,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3 合法還擊
3.1對方發球或還擊後,本方運動員必須擊球,使球直接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或觸及球網裝置後,再觸及對方台區。
4比賽次序
4.1在單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兩者交替合法還擊。
4.2在雙打中,首先由發球員合法發球,再由接發球員合法還擊,然後由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再由接發球員的同伴合法還擊,此後,運動員按此次序輪流合法還擊。
5 重發球
5.1回合出現下列情況應判重發球:
5.1.1如果發球員發出的球,在越過或繞過球網裝置時,觸及球網裝置,此後成為合法發球或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5.1.2如果接發球員或同伴未準備好時,球己發出:而且接發球員或其同伴均沒有企圖擊球。
5.1.3由於發生了運動員無法控制的干擾,而使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合法還擊或遵守規則。
5.1.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暫停比賽。
5.1.5在雙打時,運動員錯發,錯接。
5.2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暫停比賽:
5.2.1由於要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5.2.2由於要實行輪換發球法;
5.2.3由於警告或處罰運動員;
5.2.4由於比賽環境受到干擾,以致該回合結果有可能受到影響。
6 一分
6.1除被判重發球的回合,下列情況運動員得一分:
6.1.1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發球;
6.1.2對方運動員未能合法還擊;
6.1.3運動員在發球或還擊後,對方運動員在擊球前,球觸及了除球網裝置以外的任何東西;
6.1.4對方擊球後,該球越過本方端線而沒有觸及本方台區;
6.1.5對方阻擋;
6.1.6對方連擊;
6.1.7對方用不符合1.4.3條款的拍面擊球;
6.1.8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兩使球臺移動;
6.1.9對方運動員或他穿戴的任何東西觸及球網裝置;
6.1.10對方運動員不執拍手觸及比賽臺面;
6.1.11雙打時,對方運動員擊球次序錯誤;
6.1.12執行輪換發球法時,接發球運動員或其雙打同伴,包括接發球一擊,完成了13次合法還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