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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用私隱條例告佢
私隱權(英語:privacy)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由於它的存在,政府和民間團體的某些活動受到一定的限制。
廣義上,法律中所指的私隱權包括:
為商業利益使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
侵犯私人的財產,土地,干擾私人生活的寧靜
公佈私人私隱資料使人困窘
發佈某人的錯誤信息,把當事人以錯誤的形象呈現在大眾面前
另外,還有道德和倫理上的私隱權。例如法律大多數情況下容許發佈強姦受害人的姓名,但是在倫理上卻值得爭議。因為這對於受害者意味著更大的恥辱。
罪 行 及 補 償
條 例 訂 明 各 項 罪 行 , 例 如 不 遵 守 私 隱 專 員 發 出 的 執 行 通 知 , 可 被 處 第 5級 罰 款 (目 前 是 50,000元 )及 監 禁 2年 。
條 例 亦 訂 明 , 任 何 個 人 如 因 資 料 使 用 者 違 反 條 例 的 規 定 而 蒙 受 損 害 , 包 括 感 情 的 傷 害 , 則 有 權 向 有 關 資 料 使 用 者 要 求 補 償 。
如果你用誹謗罪告佢
一、概念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