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可以申請居屋嗎?

2008-03-08 9:58 am
現時住緊的公屋只用我爸和我的名申請~~~沒有媽媽名義!
現時可以用我媽媽名義用白表申請居屋嗎?
申請居屋是否一定永久居民?

回答 (2)

2008-03-09 4:22 am
✔ 最佳答案
不可以。在法律上夫妻本為一體,除負債外,資產及福利為共同擁有;除非你父母沒有結婚。另外,如果你爸肯把公屋退回給房署的話,可以用你爸的名義,綠表資格申請。

雖然我的答案大多數是copy,但是我的有根有據:

第三期白表申請書及須知
http://hos.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phase3/pdf/AG_WhiteForm.pdf

第5頁7項


七: 凡用白色表格申請購買而非「租者置期屋計劃」(以下簡稱租置計劃)單位業主的人士,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以下列家庭組合申請:
(A)(1)單身人士(註一)
  (2)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a)夫妻(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發出);
   (b)父母子女;
   (c)祖父母與孫兒;
   (d)其他親屬。
  上述(a)、(b)類屬核心家庭,(c)、(d)類屬非核心家庭。屬(c)類的家庭,若能證明孫兒的父母均已去世,則會視作核心家庭,否則仍屬非核心家庭;但如祖父母均名列於申請書內,而其中一方為申請人,則可視作核心家庭。白表非核心家庭的選樓次序會在所有白表核心家庭之後。而白表單身人士的選樓次年則會在所有白表家庭組合的申請人之後。輪到他們選樓時,白表單身人士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而積的單位。
   成功購得單位的人士(包括單身人士)及配偶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3)申請書內各成員須與申請人共住。申請書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但如有離婚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則屬例外。家庭成員中若有未滿十八歲者,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

(註一): 單身人士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及其配偶並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任何擁有入境權但需遵守居留條件(而居留期限的有關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是的,一定要年滿18歲的永久居民。如果你已年滿18歲,可以用白表單身人士申請,但最大的問題是銀行按揭的問題,銀行不會接受非申請書內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做擔保或按揭。


居屋選樓優先次序

(綠表)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家庭;
(綠表)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
(綠表)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
(綠表)受房委會清拆計劃影響的單身人士;
(綠表)單身人士;
(白表)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核心家庭;
(白表)沒有參加「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核心家庭;
(白表)非核心家庭;
(白表)單身人士。
參考: 2007年第二期居屋白表申請人之一,第三期會繼續申請。
2008-03-08 5:57 pm

自2003年起,其實房委會已停建及停售居屋計劃單位。在2003年11月,房委會決定在2006年年底前,不會將未售出及回購的居屋計劃單位以資助房屋的形式出售。

但房委會於2006年1月決定,由2007年起每年分兩期把未售出及回購的單位(統稱剩餘居屋單位)推出發售,每期出售約2 000至3 000個單位予綠表及白表申請人。每期發售的單位包括一些主要居屋屋苑,及彈性地加入零散的未售出及回購單位。如市場情況出現任何重大轉變,出售時間表或需作出調整。

綠表和白表申請人的定義
綠表申請人的定義

在下列組別人士符合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和居港年期規定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准許他們以綠表資格提出申請:
(a) 租住公屋(下稱「公屋」)住戶;
(b) 經核實合資格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特定組別(註),包括:
(i) 經核實合資格入住公屋,並會在一年內到期獲編配公屋的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ii) 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受清拆影響人士及災民;
(iii) 選擇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自置居所單位代替公屋編配的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申請人;
(iv) 要求分戶/離婚而又合資格入住公屋的公屋住戶;
(v) 受市區重建局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須搬遷而合資格入住公屋的租戶);
(vi)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助人;以及
(vii) 持有由房屋署簽發有效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
(註:組別(i)至(v)內選擇以綠表資格購買房委會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單位代替公屋編配的人,會在提出申請後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

白表申請人的定義
在下組別人士符合有關年齡、家庭成員組合、居港年期規定、入息和資產限額,以及擁有物業限制等詳細申請資格準則的情況下,准許他們以白表資格提出申請:

(a) 私營房屋的住戶;
(b) 公屋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以及
(c) 單位售出日期不足10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單位買家;他們可用白表提出申請而獲豁免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和不能擁有住宅物業限制的規定,但必須在購買剩餘居屋單位三個月內售出其租置計劃單位。

主要居屋屋苑的出售時間表如下,亦可按此參閱暫定的剩餘居屋單位詳細出售時間表。
2007年
九龍東 嘉峰臺 (2 010)
沙田 嘉徑苑 (275)
沙田 愉翠苑 (1 489)
天水圍 天富苑 (367)
2008年
港島東 東濤苑 (1 216)
九龍東 瓊軒苑 (344)
九龍東 鯉安苑 (1 213)
沙田 錦豐苑 (1 892)

2009年及以後

九龍東 油美苑第3期 (1 480)

天水圍 天頌苑 (640)

括號內的數字指未售出單位的數目(不包括回購單位、因撤銷買賣協議而收回的單位和示範單位)。

政府無限期停建和停售居屋的政策維持不變。房委會通過的銷售安排只適用於剩餘居屋單位,部分安排亦與以往發售居屋計劃單位的安排有所不同。有關的銷售安排的重點包括以下各項:

同時接納綠表和白表申請人購買剩餘居屋單位,兩者比例為4:1;而在出售單位時,可視乎銷售情況而靈活地分配綠表與白表的比例。

在選樓方面,家庭住戶較合資格的一人住戶優先選樓;而就綠表申請人而言,只有受房委會提出的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才可獲優先選樓。

按既定方法,設定白表申請人的入息和資產限額,並按年檢討。

在定價方面,依循以往的指導原則(即按揭還款與入息比例不超過40%;五成單位的價格在銷售對象的負擔能力以內),以及提供三成市值折扣率的一般指引。

房委會不會接納所有由2007年起出售的剩餘居屋單位的回購申請。

繼續為銀行和其他認可財務機構批予購買居屋單位的貸款提供按揭貸款保證。

不為購買剩餘居屋單位的人士提供按揭還款補助金。

在出售前為剩餘居屋單位進行修繕和維修保養工程,確保單位的質素達到合理水平。

為未售出的單位提供一年樓宇設施保養期,由個別單位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但不會為回購單位提供樓宇設施保養期。

維持一貫做法,為剩餘的居屋/私人參建居屋發展項目提供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天水圍的屋苑保證年期為20年),由樓宇落成日期起計;但未發售的28幢大廈的10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天水圍的屋苑保證年期為20年),則由每幢未發售大廈首個推售期的首個選樓日起計。

關於銷售安排及申請的細節,房委會會在每期發售前有所公布。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56:4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08000051KK0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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