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本公司跟客人在沒有合約情況下,於約6-7年前借予一件公司資產 (如: 冷氣機) 給客人,當時該客人因此亦提供了$1,000 按金,但於約2-3年前因為本公司與該客人失去聯絡 (曾經發出2封通知信,及1封掛號信) ,於是將該筆按金 $1,000 扣除。豈料今年該客人竟然主動聯絡本公司並要求退還按金,但老實說,按金已扣除,資產已write-off,不可能返轉頭,即使可以退回冷氣機。而該客人亦有理虧的地方,就是他擅自帶走本公司的資產並人間蒸發,在本公司角度,有理由相信該客人已遺失或損壞了該資產。
假如雙方要鬧上法庭,在法律上,可以有什麼依據,那一方勝算較高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