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白表居屋問題

2008-03-06 5:14 am
1. 如果我阿媽和阿爸之前已申請同購買了居屋(用我阿爸做申請人), 現在我可否聯同阿媽一起申請居屋??

2. 填表時, 是否一定要填僱員薪金證明書?? 我有糧單, 銀行簿 or 稅單可提供

回答 (1)

2008-03-06 7:09 am
✔ 最佳答案
1。不可以。根據:
第三期白表申請書及須知
http://hos.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phase3/pdf/AG_WhiteForm.pdf


七: 凡用白色表格申請購買而非「租者置期屋計劃」(以下簡稱租置計劃)單位業主的人士,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以下列家庭組合申請:
(A)(1)單身人士(註一)
  (2)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a)夫妻(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發出);
   (b)父母子女;
   (c)祖父母與孫兒;
   (d)其他親屬。
  上述(a)、(b)類屬核心家庭,(c)、(d)類屬非核心家庭。屬(c)類的家庭,若能證明孫兒的父母均已去世,則會視作核心家庭,否則仍屬非核心家庭;但如祖父母均名列於申請書內,而其中一方為申請人,則可視作核心家庭。白表非核心家庭的選樓次序會在所有白表核心家庭之後。而白表單身人士的選樓次年則會在所有白表家庭組合的申請人之後。輪到他們選樓時,白表單身人士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而積的單位。
   成功購得單位的人士(包括單身人士)及配偶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3)申請書內各成員須與申請人共住。申請書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但如有離婚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則屬例外。家庭成員中若有未滿十八歲者,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

(註一): 單身人士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及其配偶並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任何擁有入境權但需遵守居留條件(而居留期限的有關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在購買時仍屬單身,之後才結婚的配偶,同樣與業主一起失去再次申請房屋福利資格。除非你父母離婚,之後再過24個月,咁就可以再次申請。


2。是的。糧單是給銀行看的,而僱員薪金證明書是給房署的。
參考: 2007年第二期居屋白表申請人之一,第三期會繼續申請。


收錄日期: 2021-04-19 16:55:2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05000051KK0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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