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快d幫幫我睇,我多多分都比

2008-03-06 3:55 am
我呀哥係12月同幾個人係一個地方打左1個人之後2方的家長都係學校講明和解,我呀哥比人停左2日課,個個被人打個個一直都有番學,到2月份佢就唔見左4,5日.佢呀媽就報左案
過左2,3日佢就自己番黎
第2日佢呀媽就報警話我呀哥同個幾個人係12月打左佢一身,所以佢出走,現就係到話要告我呀哥同個幾個人
佢仲有個時比人打傷的傷痕照片
咁我想問大家有咩意見

回答 (6)

2008-03-08 10:03 pm
✔ 最佳答案
和解之時如果有人在場做證,口頭承諾應該是有效的,事隔多時,控方除非有有力證據證明照片中的傷痕真的來自那次打架,而那個學生出走,又是為了那次打架,例如事後那個學生一直都好怕打他的人,不能忍受壓力,所以才出走。才會告得入,否則,一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2008-03-08 6:23 pm
明明和左,就唔可以再告。仲可以告他呀媽x視法庭罪。
擺明就係自己報左警個仔就返黎,覺得沒臉,就屈你姐。
2008-03-08 6:46 am
其實打架事件已過2-3個月,
要告都一早告了.

可是這位家長的兒子失蹤了4-5日,
而之前你哥哥又打過他的兒子,
作為父母當然會有陰影, 形住兒子失蹤
與你哥哥有關, 所以報警備案.

因報了警, 警察當然會請你哥哥
提供資料, 待警方查明後, 今次
失蹤事件與你哥哥無關, 相信
這位家長都不會告的.

所以不要再用拳頭來解決問題,
到時發覺錯, 已太遲了.
2008-03-07 9:49 pm
點解2個月後先出走,佢唔會被人告,如果要告就會在打完人之後被告,可況當時佢地肯和解,即代表佢地冇心要攪上法庭......
佢地之不過唔搵唔到佢,用過件事赫下你地,等你地赫餐飽。
這是我想法
2008-03-06 9:12 pm
學生打架好平常啫

佢又唔係好傷 仲識行識走

而且學校一早已經處罸咗咯

無案底最多咪警師警戒
2008-03-06 4:03 am
It is better to hire a barrister for your elder brother. IT IS A CRIMINAL OFFENCE. IT IS THE GOVERNMENT "SUE" YOUR ELDER BROTHER NOT THE VICTIM. It is useless for the agreement between 2 parties. See. Hence, try to consult a barrister.
參考: common sense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4: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05000051KK0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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