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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282章16條如下:
(1) 凡任何僱員已就一宗意外發出通知,而僱主在該通知發出時起計7天期滿前,提議由他所指定的醫生替該僱員作免費檢查,則該僱員須接受該項檢查;根據第10條收取按期付款的僱員,如其僱主有此要求,亦須不時接受此等檢查。
(2) 僱員如被要求在僱主或該醫生通知他的時間及地點往見該醫生,則只要時間及地點合理,該僱員須在所通知的時間及地點往見該醫生。
(3) 如任何醫生認為僱員不能夠或其狀況令其不適宜往見僱主指定的醫生,則須將此事實通知僱主,而該名指定醫生須定出合理時間及地點替該僱員作身體檢查,並須據此向該僱員送交通知。
(4) 如僱員不接受上述檢查,其獲得補償的權利須暫時中止,直至上述檢查作出為止;如自該僱員根據第(2)或(3)款(視屬何情況而定)被要求接受檢查的日期起計,該僱員不接受檢查的時間延展至15天,則除非法院信納他不接受檢查是有合理因由的,否則無須付給補償。
(5) 僱員有權在其私人醫生列席下接受上述檢查,但費用自負。
(6) 僱員如沒有接受醫生診治,則在僱主要求下,須接受醫生治療,而僱員不必負擔任何費用。
(7) 如僱員沒有按根據第(6)款條文所作的要求接受醫生治療,或在接受醫生治療後不理會醫生指示,如經證明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該僱員不接受醫生治療或不理會醫生指示是不合理的,並經證明該僱員的傷勢因此而惡化,則其損傷和因此引致的喪失工作能力,在性質及持續時間方面,均當作該僱員假若已接受醫生治療並已妥為遵照醫生指示後可合理預期的情況一樣;而補償(如有的話)則須據此支付。
(8) 凡根據本條暫時中止任何獲得補償的權利,則無須就該段暫時中止期間付給補償。
(9) 儘管本條上文另有規定,凡就任何僱員的死亡提出補償申索,如該僱員沒有按根據本條條文所作要求接受醫生檢查,或該僱員沒有按根據本條所作要求接受醫生治療,或在接受醫生治療後不理會醫生指示,如經證明在該個案的情況下,該僱員不接受醫生檢查、治療或不理會醫生指示是不合理的,並經證明該僱員因此而死亡,則該僱員之死並不當作是因損傷所引致的,且無須就該損傷付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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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個案,僱主是有權及大多數會要求取得僱員的醫療報告,以方便保險公可Claim賠償。
沒有身份証副本同寫醫療報告受權書是不能取得醫療報告的!
僱主延遲出糧,可向勞工處投訴!
若僱主沒有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病假錢,僱員應立即向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負責其個案的辦事處舉報,或致電僱員補償科的電話熱線: 2852 3708。僱員補償科在接獲舉報後,會隨即主動聯絡僱主了解情況,解釋《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及違例的後果,並向僱主發出警告信,請僱主盡快支付欠款及提供僱主欠付工傷病假錢的書面解釋。如有足夠證據證明僱主沒有合理解釋而沒有依法支付工傷病假錢,而僱員亦同意出任控方證人,本處會向僱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