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屋資格問題?

2008-03-05 11:09 pm
申請居屋資格問題?
我有位朋友在未結緍前,用自己一人名(白表)申請了居屋,巳住了三年多!之後結緍和另一半一起住,但單位太細,想搬大一點!現在住的單位沒加另一半的名字,想問另一半(沒有名的那位)可否用個人名(用白表)申居屋?還是因為巳緍就算沒加名都不能用個人名去申請另一間居屋呢?

回答 (2)

2008-03-06 7:16 am
✔ 最佳答案
是不能再申請的,就算你的朋友的配偶是沒有物業擁有權。在法律上夫妻是本為一體,除債務外,所有資產是共同擁有,即使沒有業權或戶籍。

2008年第三期白表申請書及須知
http://hos.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phase3/pdf/AG_WhiteForm.pdf


七: 凡用白色表格申請購買而非「租者置期屋計劃」(以下簡稱租置計劃)單位業主的人士,如符合下列條件,即可以下列家庭組合申請:
(A)(1)單身人士(註一)
  (2)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a)夫妻(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發出);
   (b)父母子女;
   (c)祖父母與孫兒;
   (d)其他親屬。
  上述(a)、(b)類屬核心家庭,(c)、(d)類屬非核心家庭。屬(c)類的家庭,若能證明孫兒的父母均已去世,則會視作核心家庭,否則仍屬非核心家庭;但如祖父母均名列於申請書內,而其中一方為申請人,則可視作核心家庭。白表非核心家庭的選樓次序會在所有白表核心家庭之後。而白表單身人士的選樓次年則會在所有白表家庭組合的申請人之後。輪到他們選樓時,白表單身人士可選購當時可供出售的任何而積的單位。
   成功購得單位的人士(包括購買時屬單身人士)及配偶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
  (3)申請書內各成員須與申請人共住。申請書各家庭成員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但如有離婚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或已去世則屬例外。家庭成員中若有未滿十八歲者,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書內。

(註一): 單身人士包括:未婚人士、離婚人士、喪偶人士及其配偶並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任何擁有入境權但需遵守居留條件(而居留期限的有關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參考: 2007年第二期居屋白表申請人之一,第三期會繼續申請。
2008-03-06 2:38 am
已結婚人士不能已個人名義申請居屋
申請表上要列明自己是否已婚
且要交上結婚証明書副本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4: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305000051KK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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