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補地價)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租者置其屋計劃
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單位的補價安排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document/b5/residential/leaflet3_5.pdf
轉讓安排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的轉讓安排如下:
(1)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
居屋/租置業主如要將單位轉讓,必須首先以原價(適用於居屋單位)或轉讓契據內指明定價(適用於租置計劃單位)售回予房委會 或其提名人。
(2)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第3 至第5 年
* 居屋/租置業主可把單位售回房委會或其提名人,回購價是以屆時該單位的評估市值,扣除該單位購買時的折扣計算(註二)或;
* 若房委會不接納單位的回售申請,居屋/租置業主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 年5 月26 日通過一項新的補價安排,容許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可選擇在屆滿首兩年轉讓限制期後繳付補價。)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即綠表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3) 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即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5 年後)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或
* 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根據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納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的單位的回售申請。
可否在出售、出租單位後才向房委員會繳付補價?
單位須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前繳付補價。不過,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至第5 年內單位的業主可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後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 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
如果經地產以沒補地價的形式出售,多數時間會長一點,因為只有擁有綠表資格(公屋戶主)的人士才可以向你買。現時如果有綠表資格,都去申請一手居屋;而且因為並非人人都可以向你買,變相俾人壓價的空間較大,所以你還是好好考慮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