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最近做了"債務重組"並透過律師行與稅局達成協議,分十期歸還所欠稅款。由於評稅(應繳稅款)評得過高,故本人已向稅局要求重新評稅並接獲稅局通知,申請正在處理中並請在未有任何結果時需先繳付應繳稅款。因已不想(沒有能力)繳交罰款,於是家人便代我先繳了部分到期款項(二萬五千元),後來我才得知此事。
後來我向律師行查詢,他們說無論反對評稅成功與否,所欠款項均已可分期繳交。本人現問以下問題: 家人代交的款項都是先借回來的,我不想再欠人,既然稅局已先與律師行達成還款協議,我可否要求稅局退回我家人剛繳交的二萬五千元來還回給家人(因有急用)?我則繼續所達成的協議,分10期還(已還了第一期)請指教。急急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