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歲,事發當日,我落街買野食,係街邊垃圾房附近見到張椅,幾新,我就諗住拎返屋企啦,點知拎到樓下既時候比差佬捉住我,叫我拎身份證,我話冇帶,係屋.之後,差佬問我張椅邊度拎,我話係垃圾房,佢唔信,要我帶返去見地,我好老氣同佢講我唔係偷,係汁,佢地唔信,係都要我帶佢地去睇,之後我帶左佢地去啦,問過好多人,最後證明左我唔係偷野.可能佢地係查緊期間我係甘串佢,係d差佬串我先,我咪同佢串囉,勁狗呀d差佬一味想屈我偷野,好彩有人證明到我唔係偷,之後d差佬唔順氣,就捉我冇帶身份證出街,我話帶佢地返屋企拎,佢地又唔肯,死都要捉我返差館,我話叫佢地係度等我阿媽拎落黎佢地又唔肯,之後就捉左我返差館,叫我阿媽拎身位證黎接我走!!佢地重話要告我...唉!!今日我收到告票啦!!唉....點算呀...又要比人罰甘多錢!!我真係冇錯呀ma...有冇人可以教教我,如果我唔認錯,可以點講!!如果我有足夠理由解釋我點解唔帶身分證就唔洗比人告啦!!告票話我犯左 入境條例 (第115章) 第17c(2) (a) 及 17(3)
有人可幫幫我嗎??
有一問題想問,我係樓下比人捉冇帶身分證,警察唔係應該跟我返屋企拎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