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答:
我的建議如下:
1.)由於支票的出現, 曾經涉及勞工處, 作為調停人, 因此, 無論 “彈票事件” 上, 勞工處能不能幫上忙, 仍應該到勞工處聽取他們的意見。簡單而言, 等於備案。
2.) “彈票事件” :是最容易追討的錢債案, 若非他 (或公司)不是欠你的款項, 何用簽發支票給你? 你的債項金額少於$50,000, 你可以做誓章入禀(即係填份Form)小額錢債審裁處去追收, 費用約$200或以下, 小額錢債審裁處收到你張稟後, 會發出傳票要他出庭, .如對方收到傳票而不出席, 法庭可在有足夠理據下,在他缺席下判你勝。如對方出席, 就可憑自已的理據向個官陳述, 而彈票案, 法庭99%會判你勝的。
當法庭判你勝的話, 你就可憑法庭的命令以合法行動追債, 包括釘他的屋契, 強制賣樓還債, 或向法院申請 "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 ", 任命執達吏 (bailiff) 去沒收他(或公司) 擁有的財產, 如汽車 、 傢俬、 辦公室設備 、 電腦或藝術品等資產或不動產 , 並將之出售以償還欠款, 甚至申請他(或公司) 破產。.
小額錢債審裁處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sc.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