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首先性騷擾是指任何以言語或肢體,做出有關「性的函意」或「性的訴求」或性的行為,使受害人在心理上有不安、疑慮、恐懼、困擾、擔心等情況,均屬性騷擾 ( 不一定有身體上的接觸, 例如說一些露骨的有色笑話,令同事感到反感。或一眾同事展示裸照或海報,或以私人性生活作交流,令身邊同事在這環境下感到受冒犯,亦是一種性騷擾。 )
而非禮、強姦是指在未得當事人同意,而以任何形式碰觸當事人的性器官,都可以算是性侵犯 ( 必須有身體上的接觸 )
如果我無記錯, 性騷擾要據以下兩點才可能立.
A=受害人, B=騷擾者
1) 以下其中一樣
A 與 B 是同事的關係
A 與 B 是上司下屬的關係
A 與 B 是售買者及客人的關係 ( 即其中一方正提供服務, 設施或產品, 例如待應同食客, 保險經紀同投保人等等……. )
2)事件是發生於 A同B雙方或其中一的上班時間內.
例子一
同事B約同事A去飲野, B向A說 :「你今天的衣服很性感,車頭燈快要跌下來了,記得叫男同事替你在地上拾回來呀!哈哈哈!」
例子二
同事B係辦公時間內向同事A說 :「你今天的衣服很性感,車頭燈快要跌下來了,記得叫男同事替你在地上拾回來呀!哈哈哈!」
前者指控將不被成立, 因是A自願與B出街, 原本A係絕對有權不出席是次活動. 如A出席的活, 就交代這次是私人活動, 只會當做雙方開玩笑為理由. 而後者是於工作時間來, A不能選擇同事, 上司, 下屬及客人的對象, 所以A是有權提出指控.
當然亦要考慮以下因素:
1)連續性
2)受害人有否於指控前, 曾向騷擾者說出有反感, 如有就代表騷擾者是知道受害人是感到受冒犯. 如沒有就很有機會不被成立.
3)相方關係
4)騷擾者的動機
最重要一點就不只有女性被性騷擾, 男性亦可以提出指控~~~
P.S. 由於你的問題未能提供更詳細的資料, 所以請從上面自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