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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2001年1月1日生效
章:
374F
標題: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
憲報編號:
L.N. 162 of 2000
條:
7
條文標題:
私家車司機及乘客須配用安全帶
版本日期:
01/01/2001
(1) 除第8及10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
(a) 駕駛私家車;或
(b) 作為乘客乘坐私家車,且坐於指定乘客座位上,
但如該人已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其座位上,則不在此限。
(2) 除第10條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為乘客乘坐在私家車的一個前排中座上,但如該人符合下述條件,則不在此限—
(a) 除(b)段另有規定外,該人已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其座位上;
(b) 當指定乘客座位設有安全帶且無人佔用時,該人已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穩妥繫於其座位上。
(3) 除第8條另有規定外,在下述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駕駛私家車—
(a) 在該汽車內的指定乘客座位或一個前排中座上—
(i) 有一名2歲或2歲以下的乘客,但該乘客並未用下述設備穩妥繫於其座位上—
(A) (如第6或6A條(視乎情況所需)適用於該汽車)認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縛設備;
(B) (如第6或6A條(視乎情況所需)不適用於該汽車但該座位設有安全帶)認可的少年人使用的束縛設備;
(ii) 有一名2歲以上的乘客,但該乘客並未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如有的話)穩妥繫於其座位上;或
(b) 在一個前排中座上有任何乘客,而指定乘客座位設有安全帶且無人佔用,但如該乘客已用為其座位而設的安全帶穩妥繫於其座位上,則屬例外,
但如該乘客已根據第10條獲豁免而無須遵從第(1)或(2)款,則屬例外。
(2000年第16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