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我們所說的職場性騷擾通常有四種類型:
1. 性的交換(交換條件式的性騷擾)
明示或暗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為員工或求職者取得職務或喪失職務或變更其勞動條件的交換。也就是說,女性員工若拒絕上司或雇主的性要求,就可能會喪失某種工作上的權益,包括得不到晉升的機會,甚至會遭受到降級、減薪或其他工作上的刁難與報復。因此,對於女性的人格尊?Y及工作權益造成相當大的侵害。
2. 敵意的工作環境
在工作場所中,單方面以與「性」有關的語言、舉動或其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造成困擾。此類的性騷擾,從口頭上的開黃腔、吃豆腐、色瞇瞇的窺視、肢體上的毛手毛腳、到被迫陪老闆應酬等都算。
3. 性的徇私
有人真和上司有性的交換,而換的較好的工作待遇,對其它受雇者,也是一種不應有的騷擾。例如,和上司有曖昧關係而得到升遷,或工作就比較輕鬆。如果有人真的以此得到上司的特別照顧,這是很糟糕的一件事情,因為這會影響到工作氣氛,令其他員工覺得不公平。
4. 非雇主或非受雇員工的性騷擾
被公司以外的人性騷擾,通常是客戶。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勞委會版)的定義:
……性騷擾,係指工作場所中或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違背他方之意思,以肢體或明示、暗示之語言、圖畫、影片或其它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工作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
「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民間婦女團體版)規定:
第二十條:雇主及事業單位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明示或暗示勞工或求職者以性要求或其它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序或變更之交換條件。
第二十一條:雇主或事業單位應禁止任何人在工作場所中以性要求或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勞通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台北市職場性騷擾防治辦法草案之定義:
第四條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左列之行為: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以性活動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承諾。
要求性活動或與性有關行為之威脅或懲罰。
強暴及性攻擊。
職場性騷擾的發生,包含兩個要素,一個是「性」,另一個是「權力」;與權力有極大的關係,握有權力的一方向權力弱勢者施以與性相關的騷擾行為,受騷擾者往往因其地位而陷入困境。
關於性騷擾判定的標準,不在加害者的動機或是否意圖為之,而在於受害者的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