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海 外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為 確 保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香 港 特 區) 護 照 可 以 被 接 受 為 有 效 的 國 際 旅 行 證 件 及 可 使 持 有 人 返 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區 護 照 內 載 有 下 述 批 註:
「本 護 照 持 有 人 為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中 國 公 民,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居 留 權 和 返 回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權 利。」
除 已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外, 所 有 特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人,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均 須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居 住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除 非 為 了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否 則 無 須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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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 人 有 資 格 領 取 在 海 外 簽 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下 列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 擬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而 從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即 有 資 格 申 請 在 海 外 簽 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甲)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或
(乙)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或
(丙)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 甲 ) 或 ( 乙 ) 項 規 定 的 人 。
有 關 「 中 國 公 民 」 的 解 釋 , 請 參 看 中 國 國 籍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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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發 給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有 效 期
簽 發 給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在 持 有 人 在 海 外 逗 留 期 間, 都 是 有 效 的。 除 非 持 有 人 年 齡 仍 在 十 一 歲 以 下, 否 則 持 有 人 必 須 在 回 港 後 三 十 天 內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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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表 格
申 請 表 格 ROP143 -供 居 於 海 外 的 18歲 或 以 上 人 士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ROP144 -供 居 於 海 外 的 18歲 以 下 人 士 使 用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寫)。
所 有 申 請 表 格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指 引 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索 取。
You may search :
http://www.immd.gov.hk/chtml/hkid_oversea.htm for download and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