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累犯, 怎麼辦?

2008-02-26 6:02 pm
請問我一個朋友他第一次是一級毒品被嘞戒,,事隔一年多他現在又因吸食安非他命被捉但保出來,請問他這次會被判刑嗎? 若是判刑可罰金嗎 ? 還是一樣勒戒呢?請各位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回答 (3)

2008-03-02 5:52 pm
✔ 最佳答案
毒品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489號:「依上開法條第三項規定之意旨,不因不同等級之毒品而為相異之觀察、勒戒,並無須先後均係施用同等級之毒品,方構成該項所規定之再犯情形。」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
決 議: 一、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犯罪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定有處罰明文。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依前揭規定本應科以刑罰。惟基於刑事政策,對合於一定條件之施用者,則依同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施以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其中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
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已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已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十條處罰。
三、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是否宜有期間限制?以多久為適宜?則分屬刑事政策、專門醫學之範圍,非審判機關所能決定,有待循立法途徑解決。


因此,應該是以「五年內再犯」依第10條判刑,不送送勒戒及戒治。亦不因所施用之毒品不同而有不同。
參考: 李沅樺律師
2014-11-09 11:1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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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6 6:22 pm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您朋友是在勒戒後 5年內再犯,是屬累犯,所以這次如果檢驗
出來是陽性反應,這次就會起訴判刑了。
**只要是判六個月以下的刑期,就可以易科罰金。
反之,超過六個月以上~三年,就要入監服刑,不能易科罰金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29: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26000010KK0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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