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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及轉戶主
在入住公屋後,住戶的家庭狀況及戶籍資料難免會有所更改。住戶須定期申報家庭居住情況;而在兩次申報期間,戶籍若出現變化,住戶也可以根據相關的程序及規定作出申請和申報。
兩年一度申報家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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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有限的公屋資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及運用,我們自1998年6月起引進一項據實申報的制度,公屋住戶必須每兩年申報家庭居住情況一次,從而加強公屋的戶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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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增加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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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租約規定,有關單位只供承租人和名列租約上的認可家庭成員居住;如果家庭狀況因出生、死亡或其他情況引致有所改變時,承租人必須立即通知房屋署。我們會按照管理政策執行有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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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暫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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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政策下,除指定的人士以外,公屋戶籍不能隨便增加;戶主如果有需要,可以申請家人或親屬在公屋單位內作有條件暫住,以便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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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戶主及批出新租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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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租約之後,公屋戶主若不幸去世,我們會終止有關租約,並把單位的租住權無條件地批予名列租約上的戶主配偶。如果戶主並沒有配偶,名列租約上的其他認可家庭成員,也可以向我們申請批出新租約,但有關家庭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在確定資格後才會獲得批出新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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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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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介入戶主夫婦的婚姻問題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不過,如果戶主夫婦未能就居住安排達成協議,我們會按照現行的管理政策處理有關的戶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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