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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泛指一切種類與性相關、且違反他人意願,對他人實行,進而造成身心造成侵害的行為,包括強姦、性騷擾在內都可算是一種性侵犯,像露體、窺淫等也可算是性侵犯的一種,不過一般這個詞較常用來指強姦。
性侵犯是嚴重的刑事行為,且在多數國家的法律當中,性侵犯的行為是干犯法紀的罪行。
性騷擾
強姦
露體
窺淫
非禮
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交的犯罪。當被害人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被視為強姦。
強姦指的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強迫或威脅﹚,強制地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由於生理上的特點,男性陰莖須勃起,才可以插入女性陰道內性交,所以通常強姦指的是男子在未得經許可的情況下強行同女子發生性行為。廣義上,不論男女,凡是一方以暴力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都屬於強姦。由於國情不同,一些國家認為,滿足強行發生性行為即強姦;另一些國家則只承認男子強行與女子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屬於強姦。強姦是對受害者身體及尊嚴的凌辱,一些進行強姦的人亦可能帶有性虐待的性傾向,強姦通常會給受害人帶來肉體和精神上的嚴重打擊
法律
參見:法定強姦
在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只要成年人同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該未成年人是否自願,強姦罪名都成立。其法理是:未成人沒有足夠的能力對性交作出正確判斷決定是否「同意」,因此即使該未成年人實際上同意與別人性交,該同意在法理上也是無效的,與其性交者依然需按強姦罪論處。輪姦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不可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關係,香港的法律則規定不可和16歲以下的女子發生性關係,而在日本,刑法規定的年齡規限則為13周歲。《中華民國刑法》稱之為「強制性交」(法律條文)。
強姦與戰爭
歷史上,強姦經常成為戰爭中的「戰利品」。在抗日戰爭中,數以十萬計的中國婦女被日軍強姦。歷史學家安東尼·比弗在其新書《柏林在1945年陷落》中稱,蘇聯紅軍士兵曾在二戰後佔領的東歐地區強姦了兩百萬名德國婦女和數千名前蘇聯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