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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 外貌毀損、 成為傷殘或 身體受其他形式的 嚴重傷害, 或 意圖抗拒或
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 扣留而─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 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或
(b) 向任何人射擊; 或
(c) 拉動扳機或 以任何其他方式, 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終身監禁。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 器具, 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
罪行, 可處監禁3年。 法庭係無最低刑罰嘅. 每單case唔同, 要睇個官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