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睇你條問題,我真係唔係好明你講乜囉!!?我最唔明既係,你已經買了居屋,享了一次房屋福利,豈能用綠表資格不補地價買居屋??
給你一些資料作參考:
綠表
住公屋的人士,並願意在接收所購買的單位日期起計六十天內,把該公屋單位無條件退回給房屋署的人士。
獲房屋署/市區重建局發給綠表資格證書的人士:
經核實符合入住公屋,並會在一年內獲編配公屋的公屋輪候冊申請人;
獲核實符合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申請資格及選擇居者有其屋計劃的初級公務員;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而受政府清拆計劃影響的人士及災民;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而受市區重建計劃影響的人士;及
符合資格入住公屋的離婚/分戶的公屋住戶。
獲房屋署簽發有效的「保證書」的人士:
透過第四期特別安排獲發「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保證書」購買單位時,必須仍然符合申請「保證書」時有關住宅物業業權的規定。
透過第五期特別安排獲發「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保證書」購買單位時,必須仍然符合申請「保證書」時所列各方面資格的規定:
住宅物業業權;
家庭成員居港年期;
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如為公務員,有關他們薪級點的限額。
透過總行政主任(物業管理)2000年2月1日 、2002年3月25日 及高級行政主任(屋邨管理)2005年5月23日 便箋的特別安排獲發「保證書」的房屋署屋宇事務助理職系人員運用「保證書」購買單位時,必須仍然符合上述便箋及其所有附件所載的所有有關規定。
「長者租金津貼計劃」的受惠者,亦可用綠表申請。在接收所購買的單位日期起計六十天後,其租金津貼將被終止發放。
* :獲發綠表資格證明書在購買居屋時必須仍然符合證明書上所列各方面的資格規定。
(2007年第二期綠表申請者須知)
http://hos.housingau thority.gov.hk/hdw/c 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 phase2/pdf/AG(GF).pdf
另外,申請一手居屋的白表資格:
白表申請人申請書須知(2007年第二期)
http://hos.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static/file/b5/residential/hos07/phase2/pdf/AG(WF).pdf
第三頁十二(A)
凡購得「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或「中等入息家庭屋邨」美樂花園或「重建置業計劃」或「可租可買計劃」或「居屋第二市場計劃」或房協轄下任何房屋資助計劃的住宅樓宇,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但根據租置計劃購得租置其屋單位己達十年以上的人士(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不受此限制。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下列家庭成員則須在購買樓宇兩年後(以簽訂轉讓契約的日期起計)才可另行申請:
(1)屬於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或
(2)若申請書內只有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即申請人或其中一名家庭成員在申請書截止日期前已在香港居住滿七年,及其在港的居留不受附帶居留條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所限制),或獲准刪除戶藉後只剩一名家庭成員符合居港規定,而該名家庭成員不是單身人士、業主/聯名業主及其配偶,他(她)則關鍵成員。縱使日後該戶稽家庭狀況改變,包括加入其他符合居港規定的家庭成員,該名關鍵成員的身份將維持不變。
第3頁十二(B)
任何人士,若曾購得上述第十二(A)所提及的樓宇而又把樓宇出售,或根據「自置居所貸款計劃」/「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則本人(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的人士)及其配偶均不可再度申請。其他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藉『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關鍵成員則須在購買樓宇兩年後(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才可申請刪除戶藉』,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則可另行申請。
你可以賣了居屋後再買一些二手居屋,但需要已補地價的:
居者有其屋計劃 / 租者置其屋計劃
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 至第5 年內單位的補價安排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content/document/b5/residential/leaflet3_5.pdf
轉讓安排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的轉讓安排如下:
(1)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兩年內
居屋/租置業主如要將單位轉讓,必須首先以原價(適用於居屋單位)或轉讓契據內指明定價(適用於租置計劃單位)售回予房委會 或其提名人。
(2) 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第3 至第5 年
* 居屋/租置業主可把單位售回房委會或其提名人,回購價是以屆時該單位的評估市值,扣除該單位購買時的折扣計算(註二)或;
* 若房委會不接納單位的回售申請,居屋/租置業主可先繳付補價予房委會,然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房委會轄下的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2005 年5 月26 日通過一項新的補價安排,容許居屋/租置單位業主可選擇在屆滿首兩年轉讓限制期後繳付補價。)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
(3) 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即由首次售出日起計的5 年後)
* 居屋/租置業主可選擇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以自行議價方式轉售予持有由房委會批出購買資格證明書之合資格人士,而毋須繳付補價;或
* 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根據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納已屆滿5 年轉讓限制期的單位的回售申請。
可否在出售、出租單位後才向房委員會繳付補價?
單位須在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前繳付補價。不過,處於轉讓限制期第3至第5 年內單位的業主可在房委會接納其補價申請後訂立單位的買賣協議,但協議須訂明,房屋署所評定的補價,要在完成該單位轉讓契據的簽訂手續前及在該協議的日期起計28 天﹝或房屋署指定的期限﹞內繳付補價。如未繳付評定補價便出售、出租或轉讓該單位,即屬違反房屋條例的規定,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一年,而有關的轉售或轉讓均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