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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當時見到你前排電視所題示嘅唔係關乎汽車導航、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汽車本身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咁就一定唔得
車內安裝視象顯示器電視屏幕的法例規管及指引
1. 在汽車內安裝電視屏幕是受現時法例規管。車內電視屏幕的安裝必須符合“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 條 – “視象顯示器”及第5 條 – “構造及保養” 內列明的準則。內容見於附錄。在實際應用時主要考慮以下各點:
(a) 電視屏幕的構造是只可以顯示以下的資訊:關乎汽車導航、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汽車本身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除此以外,電視屏幕的任何其它可能顯示的資訊(例如廣播電視節目、預先儲存的資訊如DVD 光碟等) 是不可以被任何在司機在位置看到的。
(b) 電視屏幕不會對乘客及駕駛人做成危險或減低原先汽車生產商為車內乘客及駕駛人所設計的安全水平 (例如不存在硬面、利口等) 以致在發生意外時令到車內乘客更嚴重受傷。
(c) 電視屏幕及其裝置不會影響汽車其它系統的運作。
(d) 若電視屏幕是用以顯示受限制的資訊,如廣播電視節目、DVD 等,則該等屏幕不應裝在前排司機的直接或反射視綫範圍內,另外,本署建議該屏幕應安裝在一個較為隱閉的位置(例如坐椅背等較低位置)以避免被其他道路使用者容易看到,以免分散他們對道路安全的專注。
2. 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121 條,任何人若安裝或使用違法的電視屏幕最高可被罰款$10,000 及監禁6 個月。
3. 因此,本署建議市民若加裝汽車電視屏幕必須事先了解上述法例要求以保障車主及司機避免觸犯法例、及車內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4. 安裝符合上述法例要求的視象顯示器(電視屏幕)是不需要事先得到本署批准的。
5. 市民如有疑問,可致電 2829 5468 本署高級驗車主任鄧北海先生查詢。
運輸署
2007 年11 月
附錄有關法例詳列如下:
1.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 條
(1) 除根據第(2)款可予安裝的視象顯示器外,任何人不得在汽車的下列地方安裝或安排在該等地方安裝視象顯示器,而汽車的下列地方亦不得裝有視象顯示器
(a) 駕駛人座椅前面的任何地方;
(b) 駕駛人在駕駛座椅時可看到(無論是直接看到或是經反射後看到)該視象顯示器部分或全部屏幕的地方;或
(c) 駕駛人在駕駛座椅時可接觸到該視象顯示器的控制器的地方,而該控制器並不屬聲量控制及開關掣。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
(2)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汽車上可安裝為向駕駛人提供下述資料或視景而設計的視象顯示器—
(a) 關於該汽車或其裝備的現況的資料;
(b) 該汽車任何部分或該汽車四周範圍當時的閉路式視景;
(c) 關於該汽車當時所處位置的資料;或
(d) 其他只供用於該汽車導航的資料。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
(3) 能夠顯示下述廣播或視象的視象顯示器不得根據第(2)款在第(1)(a)款所提述的地方安裝,亦不得根據第(2)款以第(1)(b)或(c)款所提述的方式安裝—
(a) 《廣播條例》(第562章)第2(1)條所指的電視節目;或 (2000年第48號第44條)
(b) 並非用於第(2)(d)款所指的用途的預錄視象。 (2000年第1號法律公告)
2.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5 條(1)每部車輛,包括所有車身及配件在內,須符合以下的規定
(a) 採用合適的材料,妥善及適當地構造;
(b) 在良好及可使用的狀態;及
(c) 其設計及構造方法,使其能抵受相當可能會在運作時遇到的負荷及應力。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