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主可唔可以解顧癌症病人

2008-02-23 5:41 am
我想問下..
1.如果一個岩岩知道自己有癌症GE人
同公司拎假去醫病
顧主如果唔比放或者解顧左佢
會唔會犯法?
2.又或者最多可以拎幾多日假?
3.可唔可以申請停薪留職?

唔該大家幫下忙解答一下

回答 (1)

2008-02-23 6:30 am
✔ 最佳答案
根據勞工法例, 僱員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 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

只要有 (1) 合資格的醫生紙 (2)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視乎合約, 有些公司不須連續4天都可領取有薪病假] (3) 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 僱主一定要給予僱員有薪假期
- 在有薪病假期間僱主是不可以解僱員工的

有薪病假分為2類:
第1類病假可累積36天, 要有註冊西醫簽發的證明書. 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類.
第2類病假可累積84天, 病假證明書由駐院醫生簽發. 如僱主提出要求, 須提交由該駐院醫生所作的檢查及診療過程的簡要紀錄.

當僱員領取了所有有薪病假後, 僱主有權解僱該僱員.

僱員可以向僱主提出停薪留職, 但僱主有權拒絕.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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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0222000051KK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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