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本人於21/2辭職,正常last day應該是20/3,但新工需要於11/3上班(即是我會做到10號),則本人應該支付10天(10/3 – 20/3)的代通知金。
1) 如本人有10天年假,是否可以用來抵銷,而不用付代通知金?
2) 公司支付給本人的最後薪金,應該計算至10/3,還是20/3才正確?
請回覆,非常心急人,Thanks.
收錄日期: 2021-04-13 15: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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