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
有多種含義:
任性意義的自由。想說什麼就說什麼,想做什麼就做什麼。自由放任。按規律辦事意義下的自由,所謂對必然的認識和改造。自律意義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義上使用自由一詞。是人在自己所擁有的領域自主追求自己設定目標的權利。 絕對的自由在理論上可能存在,但由於社會是由人與人所組成,自由不僅是個人的議題,而是社會中各個主體之間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有人認為個人的自由受制於他人的同等的自由,進而有人認為自由與責任相關,有相關之自由即應負相關之責任。
自由是政治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種社會概念。自由是社會人的權利。與自由相對的,是奴役。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美國總統羅斯福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
表達自由信仰自由免於匱乏的自由免於恐懼的自由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重申了這四大自由的精神。
20世紀下半葉,柏林開始用「兩種自由」的概念來劃分自由:「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以賽亞·柏林認為,積極自由是指人在「主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作為主體的 人做的決定和選擇,均基於自身的主動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當一個人是自主的或自決的,他就處於「積極」自由的狀態之中。這種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而消極自由指的是在「被動」意義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強制,在行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於強制和干涉」的狀態。
對政治自由的不同認識
圖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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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女神 西方由資產階級組成的政治團體,以及自由意志主義者,認同的自由,是消極自由。他們認為,積極自由實際上會去干涉他人的消極自由。因此自由的底線和原則,是保護每一個個體的消極自由,而不是去推崇積極自由。他們保護公民的私人勞動所得財產不受侵犯,非法財產可以由人民共同決定起草的法律來解決。應該保證公民人權不受侵犯,他們主張包括法西斯主義者,馬克思主義者在內被看作不益於西方社會穩定的政治團體在西方的人權,遊行集會權也應該得到保障。這些人的核心思想是「人權高於主權」,即「愛自己就等於愛國家」,堅持人文主義,以人為本。這些政治團體因為在20世紀在與「國家社會主義」和「馬列社會主義」思潮的戰鬥獲勝後才得到了自己的應得的地位,現在已經是西方的主流思潮。
西方的一些其他在野政治團體,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社會主義者,納粹主義者,則批評消極自由過分強調個人的權利,忽視社會權利,忽視平等。他們更傾向於積極自由,認為社會的積極干預可以在更大範圍內實現平等。由於這些人在過去過於強調所謂的「領袖」的作用,導致個人崇拜泛濫,被西方認為是極權主義。由於當今科學技術的發達,所以這些「解放」團體將領袖一個人宣傳為「神」已經在科技比較發達的國家(除了非洲、拉美、東南亞、寮國、朝鮮等被解放運動「解放」的國家例外)不得人心,所以當今這些政治團體在西方已開發國家的宣傳口號已經發生了由「愛領袖即等於愛國家」到「愛黨即等於愛國家」的分權。